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李XX与某保险公司、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黑0125民初2954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宾县人民法院 2018-08-02

原告李XX,女,汉族,饭店工作人员,住宾县。232122196304044623
委托代理人郭晓雪,男,汉族,宾县宾州农村商业银行职员,住宾县。230125198605104673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金英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淑芝,女,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延平,男,汉族,司机,
住宾县。230125196806082117
委托代理人彭松,男,汉族,高
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宾县。230125199205092110
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
镇西城街。
负责人杨东,经理。
原告李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彭延平、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国冬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郭晓雪、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淑芝、被告彭延平委托代理人彭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6347.33元,鉴定费3310元,误工费4个月每月按3500元计算为14000元,护理费2人按12天计算每天151.81元计3643.44元,1人按48天计算每天151.81元为7286.88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9000元,牙齿修复费7200元,残留牙根摘除术后恢复营养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61987.65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提起诉讼,我公司要求追加四轮车主为被告,交通事故认定局我方为次要责任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彭延平辩称:原告所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我主要求追加对方车辆为被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我方为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原告李XX为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A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拟证明本次事故中彭延平负责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XX无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彭延平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无质证。
证据A2.诊断书、医药费票据、病志、用药明细。拟证明原告在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的经过及支出费用6347.33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彭延平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无质证。
证据A3.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拟证明原告鉴定为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6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1人护理,营养期90天,支持牙齿修复每颗800元,三颗2400元,最低使用年限5年。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彭延平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无质证。
证据A4.工作证明、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拟证明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4月4日在饭店工作,每月35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彭延平质证:有异议。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无质证。
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B1.保险单、保险条款。拟证明黑L×××××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乘运人责任险,限额40万,计免赔400元每坐。条款中约定精神抚慰金和间接损失、诉讼费、鉴定费不在理赔内,对无驾驶执照驾驶员驾驶车辆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我公司不予赔付。原告质证无异议。被告彭延平质证无异议。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无质证。
被告彭延平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C1.保险单。拟证明自己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乘运人责任险附加座位险,每座4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质证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无质证。
证据C2.彭延平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拟证明彭延平驾车有资格,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原告质证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无质证。
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未提证据。
本院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A1.A2.A3,经保险公司、彭延平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A4.经被告质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保险公司及被告彭延平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8日9时许,原告李XX乘座被告彭延平驾驶的黑L×××××号小型轿车与戈福辉驾驶的四轮车在宾县××××东道口处左转时相撞,造成乘车人李XX受伤住院治疗12天、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乘运人责任险附加座位险,每座4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事故车辆挂靠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营运。2018年4月18日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宾公交认字(2018)1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戈福辉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彭延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XX无责任。
2018年5月31日,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黑龙江远大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李XX因交通事故创伤性牙齿脱落未构成伤残等级,右外踝骨折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两个月后再行评定。2、误工期限120天。3、护理期限60天,期中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其余一人护理。4、支持需要加强营养,促进愈合及恢复,期限90天。5、支持缺失牙齿行固定修复,费用每颗800元,3颗2400元,最低使用年限5年。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彭延平要求追加对方车辆驾驶人戈福辉为被告,原告坚决不同意。原告认为:自己乘座的是被告彭延平驾驶的车辆,该车辆投保40万元的座位险,自己乘车受伤,车主彭延平及保险公司按照合法的相关规定,理应进行赔偿。
现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状所列被告及最后辩论意见,应认定为原告与被告间的法律关系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公平原则,不能因原告不懂法而让原告在本案中失去诉权。故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彭延平要求追加戈福平为被告的请求,因原告不同意追加,本院不予准许。被告彭延平驾驶车辆黑L×××××号小型轿车挂靠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外进行营运,原告李XX乘座该车辆时受伤住院治疗12天,事实存在。原告李XX与被告彭延平、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之间客运营合同关系成立。李XX在乘座过程中受伤,承运人彭延平应当对李XX的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40万元计免赔400元座位险,故李XX因伤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运人进行赔偿。李XX因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如下:药费6347.33元,护理费(2人×12天×151.81元+1人×48天×151.81元)10930.32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9000元,牙齿修复费3颗×800元×3次更换=7200元。合计34677.65元,本院予以确认。这里强调的是牙齿更换次数,按中国妇女平均寿命75岁计算,原告要求三次更换牙齿费用符合客观事实,故该请求结合鉴定结论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误工费14000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诉请的残留牙根摘除术后恢复营养费50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关于诉讼费、鉴定费由准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综上:原告合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
分公司在道路客运乘运人责任险附加座位险,每座40万元交强险财产损失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李XX各项损失(34677.65元-免赔400元)34277.6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二、被告彭延平赔偿原告李XX免赔损失款400元。被
告宾县华通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连带给付责任。与上款同时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675元,鉴定费33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国冬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彭 丽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