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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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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8民初96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蒙阴县人民法院 2018-04-22

原告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凯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牛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宗峰,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原告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永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元峰、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霍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月20日,我公司驾驶员驾驶鲁QXXXXX/Q22J0挂车行驶至蒙阴县XX村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公司车辆受损。我公司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公司车辆损失70060元、评估费2200元、施救费9000元,共计8126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应该提供涉案车辆的驾驶证、上岗证和行驶证,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形下,依法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车辆损失应提交维修明细及维修发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0日17时38分,唐蒙驾驶鲁QXXXXX/鲁QXXXXX号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蒙阴县XX村路段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唐蒙遂拨打所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保险公司出险记录经过记载,行驶下坡,本车受损不祥,本车有人伤,已告知交警,现场情况不详,待查勘老师鉴定现场,挂车RDXXX0837130000003962。
同时查明,唐蒙驾驶的鲁QXXXXX/鲁QXXXXX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原告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事故中受损,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临沂方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车辆损失为70060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2200元,原告还支出施救费9000元。
鲁QXXXXX/鲁QXXXXX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195159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4月22日00时起至2018年4月21日14时止。
另查明,保险车辆所有人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唐蒙持有A2证,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保险单、保险报案代抄单、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单据、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施救费单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本案中,原告的被保险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致车辆受损和第三者受伤、路产损失,且出险在保险期间内,所造成的损失亦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请求的车辆损失、评估费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的施救费,因其未提供相应的施救明细予以证实,可酌情支持5500元。
综上,原告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各项经济损失为:车辆损失70060元、评估费2200元、施救费5500元,共计77760元。
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76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原告蒙阴东蒙恒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永凤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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