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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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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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502民初166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04-18
原告:德清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湖州市-2层。
代表人:汪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该公司员工。
原告德清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清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德清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清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9月1日,原告将其名下浙EXXXXX公交车向被告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2016年7月14日,原告驾驶员驾驶上述车辆因急刹车导致车上乘客沈杭英受伤。经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需向沈杭英支付259829.92元,并承担2161元诉讼费。原告已根据判决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根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理赔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理赔款261990.92元(赔偿款259829.92元及诉讼费21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于浙EXXXXX公交车在被告处投保及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无异议。但对原告请求理赔的金额有异议,德清法院判决存在错误,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同意按照侵权标准承担理赔责任。对原告在德清法院诉讼案件产生的诉讼费,被告不予理赔。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浙EXXXXX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70万,每车累计限额2688万。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12日0时起至2016年9月11日24时止。保险合同作了如下约定: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三)人民法院判决……”。
2016年7月14日,被保险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在湖州市新湖公路路段,因车辆驾驶员急刹车导致车上乘客沈杭英受伤。2017年8月16日,沈杭英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诉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7年11月3日,该院作出(2017)浙052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向沈杭英支付259829.92元,扣除已支付的58431.84元,尚需支付201398.08元,并承担诉讼费2161元。判决生效后,经德清法院强制执行,从原告账户直接扣划了206512.47元,包括案件款201398.08元,诉讼费2161元,执行费2953.39元。现原告就赔偿款及诉讼费向被告理赔未果,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保单抄件、驾驶证、行驶证、案外人沈杭英诉讼材料、民事判决书、银行回单,被告提提交的保险条款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259829.92元的请求,符合保险合同第三条、第二十四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德清法院判决存在错误,本案为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同意按照侵权标准承担理赔责任,不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且德清法院的判决为生效判决,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故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2161元的请求,符合保险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不予理赔诉讼费的答辩意见,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德清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61990.92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若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13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