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赣0983民初29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8-05-18

原告: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灰埠镇。
法定代表人:况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X,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保险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负责人:何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由高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胡红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国平、吴鹃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婷担任记录,于2018年4月2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15日,原告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一份《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为原告所有的赣CXXXXX号货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车身损失险等险种,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2015年11月6日7时30分许,司机李良强驾驶该车行至樟阁线4KM+600M处与行经路口正在转弯的刘桂生驾驶的无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桂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后,认定司机李良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桂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为处理事故,赔偿死者家属损失、第三者苗木损失、拖车费等合计人民币286400元。后原告依保险合同向被告理赔,被告无理拒绝赔偿,并扣留原告因索赔而提供的全部案件材料的原件拒不返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2864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一、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良强持有的驾驶证处于违法未处理注销可恢复扣留状态,依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规定,我司在三责险内不负责赔偿。二、鉴于驾驶员李良强系无证驾驶,交强险内我司承担垫付责任,且有权对责任方进行追偿。三、原告起诉的赔偿金额超出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于原告自愿人道主义赔偿受害者家属的1100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原告方支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我司在三者险内赔偿的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诉称的事实,向本庭提交的证据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与被告就肇事的赣CXXXXX号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等险种,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为一年。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证明目的:证明肇事车辆赣CXXXXX号车于2015年11月6日在樟阁线4KM+600M处,与刘桂生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桂生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赣CXXXXX号车司机李良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的赣CXXXXX号车属持证驾驶。
三、尸检报告、死亡证明、户口本复印件三页、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二页。证明目的:证明因本次交通事故死者刘桂生及家属的基本情况。
四、协议书、赔偿凭证、收条。证明目的:证明原告方因本起交通事故赔偿死者家属于共计人民币28万元的事实。
五、拖车费发票2份、收条一份、照片5页。证明目的:证明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方支付拖车费共2600元;赔偿三者苗木损失3800元。
六、李良强驾驶证信息、驾驶人查询单。证明目的:1,证明李良强的驾驶证有效期为2015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7日止,现在驾驶证处于正常状态。2,李良强最后满分清分日期为2015年11月19日,说明此时为李良强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并接受违法处理的时间。
被告经质证认为:对第一、三组证据认为没有异议。对第二组证据认为事故认定书事实有异议,交警部门未能查明李良强持有驾驶证的状态,事实上李良强的驾驶证系违法未处理注销可恢复扣留状态,事故发生时李良强持有的驾驶证是假的。原告提供的车辆驾驶证不是事故发生时李良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该驾驶证是事故发生以后李良强通过交警处罚重新考试以后取得的。行驶证无异议。对第四组证据认为三性均有异议,提供的是复印件,人道主义赔偿我司不予赔偿,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受害方的各项损失应依法律规定标准核定。对第五组证据认为拖车费发票以及收条、照片均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伪。对第六组证据认为驾驶证及驾驶证查询单关联性有异议,属于事故发生以后李良强通过交警处罚重新考试以后取得的。李良强是自2016年11月25日才恢复驾驶资格,2015年3月27日至2016年11月25日李良强不具备驾驶资格,系无证驾驶。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的事实,向本庭提交的证据有:
一、投保单、保险条款。证明1、原告在投保单盖章确认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合法有效;2、第三者条款第七条约定无证驾驶、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我司均不予赔偿。
二、深圳市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调查报告共38页。证明被告委托智信达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的事故真实性,受害者家属户籍及居住状况,李良强持有的驾驶证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出具调查报告。经智信达公司调查核实事故发生时李良强不能提供驾驶证原件,提供的驾驶证复印件系假证,李良强的驾驶证处于违法未处理注销可恢复扣留状态。
原告经质证认为:对第一组证据认为投保单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我方认为投保单上没有附免责条款的详细内容,因此投保单不具有证明保险人已经就免责条款尽到了向投保人尽到了解释和说明义务,并且从签名和盖章可以看出,该保险是由保险中介人员代为签名购买的,因此更能说明事实上保险条款并没有送达原告,也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且投保单上没有日期,无法证明公章何时加盖的,且没有投保人书写相关约定内容的笔迹。保险条款真实性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我方认为被告未将条款送达给原告,所以免责条款不生效。对第二组证据认为对于受害人的户籍和居住状况没有异议,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也没有异议,对于其调查的关于李良强驾驶证的相关事实三性均有异议,就这一事实只有录音整理记录,没有被录音人的签名,也没有提交录音资料,对于录音整理资料所记载的驾驶证资格问题均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7时30分许,司机李良强驾驶该车行至樟阁线4KM+600M处与行经路口正在转弯的刘桂生驾驶的无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桂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樟树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良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桂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次事故因刘桂生死亡,给刘桂生家属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60690元,丧葬费2873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事故误工交通费(酌情给付)5000元,以上合计144425元。2015年11月9日,原告的驾驶员家属与受害人刘桂生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原告方一次性赔偿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170000元,原告方还赔偿苗木款计3800元。另查明,2014年12月18日,原告为赣CXXXXX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限额为1000000元,且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原告方驾驶员李良强的驾驶证为A2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
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方车辆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路边树木损失属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本案中,被告方以原告方驾驶员李良强的驾驶证属注销可恢复状态,认为属于无证驾驶而对本案拒赔。本院认为,首先,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必然导致驾驶员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现没有证据显示李良强的驾驶证被注销,现已呈正常状态。被告方认为原告方属无证驾驶的主张没有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被告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被告方将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认定为无证驾驶,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再次,被告方举证的原告方投保单中无原告方签名,填写内容不全,应手写内容没有手写,该投保单不能证明被告方已向原告方履行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条款无效。原告方虽已赔偿受害人280000元,但属于依保险合同可予以理赔的部分为144425元+3800元=148225元,对原告方诉请超出理赔范围部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定被告方应理赔的数额为110000元+(148225元-110000元)X70%=136757.5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36757.5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6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4596元,由原告高安市颖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红涛
审判员  张国平
审判员  吴 鹃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婷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