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吏XX与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0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8)鄂0105民初18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018-04-02

原告:吏XX,男,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主要负责人:柳XX,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吏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被告甲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1668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2日,原告吏XX为其本人所有的鄂A×××××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附加险。2015年11月4日22时50分,案外人吏继全驾驶原告所有的鄂A×××××号车辆行驶在汉阳××芳草路南国明珠小区门前路段时,与案外人张忠立驾驶的苏C×××××号车辆以及案外人刘利驾驶的鄂A×××××号车辆发生了三车碰撞,车辆相撞后鄂A×××××与鄂A×××××号车燃烧起火。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吏继全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忠立负次要责任,刘利负次要责任。原告所有的车辆经本次事故后完全烧毁,并为此支付了2000元拖车费用,但被告未能给予相应的赔偿方案。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在原告驾驶证和行驶证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对原告的合法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起诉的赔偿金额,应在新车购置价164800元按每月60%的折旧率扣14个月折旧后作为定损金额;本次事故中原告负主要责任,另两车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应扣除另两份交强险的财产赔偿限额之后再由被告在商业保险中承担不超过60%的赔偿责任;若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车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应赋予被告向两次责方进行追偿的权利,并应由原告提供两次责方的车辆信息及保险信息;被告不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原告吏XX为其本人所有的鄂A×××××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不计免赔率覆盖A/B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5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4日,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64800元。2015年11月4日22时50分左右,案外人张忠立驾驶的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芳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国明珠小区门前路段右转弯时,遇案外人刘利驾驶鄂A×××××小型轿车与驾驶人吏继全驾驶原告所有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芳草路由南向北前、后行驶至此,三车发生相撞,相撞后鄂A×××××号车与鄂A×××××号车燃烧起火,致三车受损,杨泗港快速通道跨芳草路钢箱梁被污损,鄂A×××××号车驾驶人刘利受伤。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以武公交阳认定(2015)第001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吏继全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刘利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张忠立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派员勘察了现场。原告车辆烧毁严重,已报废并注销。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告按约缴纳了保费,现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辩称原告的车辆损失应由另两次责方所购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予赔偿的辩称理由不成立。被告应向原告进行赔偿,在赔偿后,被告人保车商营业部有权对责任人进行追偿。关于赔偿金额问题,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约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按上述保险条款中参考折旧系数表的约定,9座以下家庭自用客车的月折旧系数为0.60%。原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的保险金额为164800元,至保险事故发生应扣除3个月的折旧,折旧金额为29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案涉车辆确定为全损,因此,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赔偿161834元。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拖车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交的拖车费发票系2017年10月26日出具的,无法证明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保险公司向原告吏XX支付保险赔偿金16183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吏XX负担50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负担1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大国
书记员杨洋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