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陈X、何XX与某保险公司、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皖18民终19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女,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丁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上诉人陈X、何XX因与被上诉、被上诉人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X、何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何XX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811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采用受诉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上诉人。该解释通过二十九条、三十条确立了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体现了公平性及对于赔偿权利人的人性化关怀。具体到本案,死者陈勇的双亲,属于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且已举证证明了其住所地为浙江省建德市。目前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5574元,远高于受诉法院地即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93元,故本案应当适用该解释第三十条。二、即便该条对于条件符合时是否必须适用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时使用的措辞为“可以”,即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在条件符合时仍不适用本条款。本案中,二上诉人在唯一的儿子生命尽头做出了器官捐献的义举,让六七个不相识的家庭重获幸福,该义举应得到推崇,人民法院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应适用第三十条,以使丧子之痛的二上诉人能得到人文关怀,也有助于向公众宣导法律的价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能够适用该解释第三十条,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死者陈勇生前长期生活工作在安徽省宁国市,一审期间提供证据证明死者陈勇经常居住地在安徽省宁国市,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请求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陈X、何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各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其因陈勇死亡的经济损失共计530990.6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9日15时39分,陈勇驾驶浙G×××××小型轿车沿S104线由中溪镇朝河沥溪办事处方向行驶,途径S104线242KM+165KM处,与相对方行驶的刘XX驾驶的皖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勇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勇受伤后经医院救治后于2019年5月6日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勇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刘XX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皖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刘XX所有,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于某保险公司处。事故发生后,刘XX垫付了20000元费用。陈勇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事发时居住于安徽省宁国市。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的过错方按所负的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被告刘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确认。由于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对于陈X、何XX损失依法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30%。本次事故致陈X、何XX亲属陈勇死亡,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事故发生前,陈勇在宁国市区居住超过一年,收入来源为城镇,陈X、何XX要求死亡赔偿金按受诉地城镇标准计算的诉请予以支持,但按照户籍地标准与死者生前的实际生活状况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X、何XX各项损失120000元;二、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陈X、何XX各项损失211667.99元(其中的20000元直接支付给刘XX);三、驳回陈X、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0元,由陈X、何XX负担1110元,某保险公司负担3000元,刘XX负担50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举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该条实际确立了赔偿权利人的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地标准客观计算为主,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主观计算为例外的赔偿原则。经查,陈X、何XX在原审中已经提交本案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证明并要求据此计算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因受害人陈勇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陈X、何XX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2971号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X、何XX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2971号第二项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X、何XX各项损失211667.99元(其中的20000元直接支付给被告刘XX)”;
三、变更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2971号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陈X、何XX各项损失338753.99元(其中的20000元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刘XX);
四、驳回上诉人陈X、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10元,由上诉人陈X、何XX负担1110元,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2700元,被告刘XX负担5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9.72元,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1839.72元,被告刘XX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汤红
审判员  谢振
审判员  曹沂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莉荣
书记员车玉英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