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吴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辽01民终161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XX,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XX、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9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结合吴XX的伤情,一审法院对其护理期、住院时长、误工期认定明显过长,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申请对吴XX进行三期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予以赔偿。
吴XX和甲均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吴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49209.19元、伙食补助费1075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4832.5元、误工费32881元、复印费59元、交通费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29日11时40分,甲驾驶辽A×××××号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58KM处,撞在王喆驾驶的辽K×××××号轿车右后部(因前方堵车停驶),又与相邻车道内正常行驶的由吴兴平驾驶的辽C×××××号轿车相撞,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辽A×××××号轿车乘员王宏君、辽C×××××号轿车驾驶员吴兴平、乘员吴XX、崔阳、刘胜军受伤。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吴XX由120送至锦州中心医院急诊治疗,花销医疗费600.5元,后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先后住院两次,共计215天,诊断为:肱骨骨折、肱骨下端骨折,花销医疗费48608.69元。住院期间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214天。出院后全休56天。吴XX复印病历花销59元。辽A×××××号车辆登记在甲名下,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就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吴XX于2019年6月21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另查明,本次事故中另一伤者吴兴平要求赔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吴兴平各项损失共计136768.44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甲驾驶车辆未尽安全行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吴XX受伤,并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全责,故对吴XX的损失甲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及理赔范围之外的部分,再由甲予以赔偿。吴XX请求赔偿医疗费,其提供了相应的病历及票据,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吴XX医疗费49209.19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吴XX住院治疗215天,其主张1075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应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关于营养费,因无医嘱,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关于护理费,吴XX住院期间一级护理1天,二级护理214天,共计216天,应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共计24947.7元(42157元÷365天×216天),吴XX主张24832.5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应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关于误工费,吴XX虽未提供工资发放明细及银行流水,但其主张每月收入3500元,数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其共计误工271天,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吴XX误工费31616.7元(3500元÷30天×271天)。关于交通费,结合吴XX受伤及就医情况,其主张的数额过高,一审法院酌定300元。关于复印费,系合理支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系间接损失,应由甲赔偿。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赔偿吴XX医疗费49209.19元;二、某保险公司赔偿吴XX护理费24832.5元;三、某保险公司赔偿吴XX住院伙食补助费10750元;四、某保险公司赔偿吴XX误工费31616.7元;五、某保险公司赔偿吴XX交通费300元;六、甲赔偿吴XX复印费59元;上述判决一至六项所判定的给付款项,甲、某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驳回各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甲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吴XX的护理期、住院时长、误工期过长,申请进行三期鉴定,但经本院审查,医疗机构已对吴XX的住院时长、护理期以及误工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诊断,根据现有证据能够对三期时长作出明确的认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虽然对相关疾病的住院时长、护理时长和误工时长做出了通常性规定,但具体病情不同,三期时长亦不尽相同,某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申请三期鉴定的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那卓
审判员  范猛
审判员  任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娇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