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冀09民终9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7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
负责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应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X、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上诉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30000元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认为本案中车损鉴定报告金额虚高,鉴定的部分项目是否有更换的需要存在疑问,鉴定的维修工时费虚高,故对于鉴定报告不认可,且报告只是对车损的一种预估,要求提供正规的维修发票和具体的维修清单来证实车辆的实际损失。二、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承担。
李X辩称,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损失数额恰当,应当作为定案依据;无论被上诉人车辆是否实际维修,鉴定报告都足以证实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总之,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XX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李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损等暂计10000元,具体数额待车损鉴定后再确定,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后原告李X补充诉讼请求为:原告车损已经司法鉴定,诉讼请求数额确定为693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津Q×××××号车所有人。2019年4月27日16时16分,被告杨XX驾驶晋B×××××(晋B×××××)号车在河北省黄骅市(津汕高速跨线桥)与原告驾驶的津Q×××××号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于2019年4月27日作出第1309004201980059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杨XX驾驶的晋B×××××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时,晋B×××××号车上述保险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杨XX的驾驶证及晋B×××××(晋B×××××)号车行驶证均合法有效。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除上述事实外,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公估报告书,经黄骅市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车损为66060元;2.公估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公估费3300元。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主张,被告某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为:1.对公估报告书的真实性、鉴定程序合法无异议,但该公估报告书对原告车损鉴定数额过高,扣除残值过低,要求保留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权利。同时要求原告提供正规的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证实其车辆实际损失;2.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公估费属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
另查明:被告某保险公司虽然要求保留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权利,但经一审法院当庭释明义务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书,亦未按期预交鉴定人员出庭费。
上述事实,由上述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津Q×××××号车所有人,诉讼主体适格。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1309004201980059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文书,具有客观真实性,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事故认定书,一审法院确认本次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全部由被告杨XX承担。原被告双方对晋B×××××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且发生交通事故时晋B×××××号车上述保险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事实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晋B×××××号车的承保人,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1.原告当庭提交的公估报告书,是一审法院在原被告双方协商鉴定机构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法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被告某保险公司虽然要求保留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权利,但经一审法院当庭释明义务后,未在一审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书,亦未按期预交鉴定人员出庭费,应视为放弃该权利,一审法院对该公估报告书予以采信,据此,原告车损为车损为66060元;2.原告主张的公估费3300元,是为查明因本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实际支付的费用,具有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上述车损66060元、公估费3300元,合计69360元,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晋B×××××号车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6736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晋B×××××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予以赔付。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上述保险金后,被告杨XX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杨XX经一审法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晋B×××××号车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付原告李X车损、公估费合计2000元,在晋B×××××号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赔付原告李X车损、公估费合计67360元,共计69360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李X上述保险金后,被告杨XX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9×××5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系一审法院委托出具,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依据不足,且没有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亦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果认定被上诉人李X的车辆损失范围,并无不当。关于鉴定费,是被上诉人李X为查明其损失范围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由作为保险人的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常秀良
审判员  付 毅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悦
书记员赵梦园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