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朱XX与韩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吉0194民初11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10-18

原告:朱XX,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罗X,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X,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吴X,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邵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X与被告韩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X,被告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2019年5月4日零时许,韩XX驾驶XXX号小型轿车沿博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博学路1977号门前处与行人朱XX相接触,致朱XX胫骨平台骨折,并住院治疗7天。交警部门认定韩XX负事故全部责任,朱XX无责任。XXX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额度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自身权益,朱XX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韩XX赔偿医疗费9954.10元、误工费21018元、护理费8407.2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60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合计55279.30元;2、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XX辩称:我方在合理合法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外购药费用无医嘱不应保护,朱XX无工作不应保护误工费,交通费应仅保护住院及出院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过高。我垫付医疗费7095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韩XX事故后逃逸,在2019年5月21日与我公司签订了《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承诺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韩XX自行承担,因此我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对误工费,朱XX未提供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完税凭证,不应保护,即使保护也应按月计算。营养费应按每天30元计算。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4日零时许,韩XX驾驶自有的XXX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博学路1977号门前处时,其车右侧与行人朱XX、刘丽英、杨文相接触,致朱XX、刘丽英、杨文不同程度受伤,韩XX驾车逃逸。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关区大队认定,韩XX负事故全部责任,朱XX、刘丽英、杨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XX至吉林延安医院检查,支出医疗费1861.40元。又于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14日在长春骨伤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5472.80元,出院医嘱要求每月复查。朱XX复查支出医疗费2574.90元。以上费用合计9909.10元。
受朱XX委托,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朱XX本次外伤致多发骨折后误工期150日为宜,护理期60日为宜,营养期60日为宜。朱XX支出鉴定费2600元。
在审理过程中,韩XX申请重新鉴定,本院经法定程序委托吉林佳昌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朱XX误工期限150日、营养期限60日。
为本次诉讼,朱XX支出律师代理费6000元。
再查明:韩XX已就XXX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额度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韩XX垫付医疗费7060元,朱XX自认其中6000元在其诉请范围内。
2019年5月21日,韩XX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承诺因肇事逃逸原因放弃索赔权利,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一切损失均由韩XX自行承担。
另查明:本次事故中的其他伤者刘丽英、杨文明确表示不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为其预留份额。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门诊手册、门诊票据、住院病案、出院诊断书、住院费发票、住院费汇总清单、交通费票据、鉴定费票据、律师代理费发票以及鉴定意见书,被告韩XX当庭提交的医疗费票据、预收费凭证、收据、付款回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某保险公司当庭提交的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人声明,原、被告陈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生命健康权为公民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韩XX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致原告朱XX人身损害,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韩XX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韩XX虽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放弃索赔权利声明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交强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是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权益而设,韩XX无权放弃,故某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因韩XX未申请对投保人声明中的手写字迹进行鉴定,应视为某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解释说明义务,而肇事后逃逸行为属于免责情形,且韩XX声明放弃商业险索赔,则应由韩XX予以赔偿。
朱XX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其他合理必要的支出获得赔偿,就其主张的各项费用,事实清楚且有合法依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1)关于医疗费,朱XX已实际支出的门诊费、住院费、复查费合计9909.10元有门诊手册、住院病案、出院诊断书、医疗票据佐证,予以支持,对外购药费用45元,因无医嘱佐证,不予支持;
(2)关于误工费,经鉴定误工时间是150天,因朱XX未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故根据其主张按本省居民服务业标准140.12元/天计算是21018元;
(3)关于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限为60天,因朱XX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人数,按本省居民服务业标准、护理人数一人计算,予以支持8407.20元(140.12元/天X60天);
(4)关于交通费,朱XX举证的票据中有部分时间与住院、出院及复查日期不符,鉴于该项费用系合理必要的支出,酌情支持300元;
(5)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朱XX住院治疗7天,按本省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计算,予以支持700元;
(6)关于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限为60天,参照本省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予以支持6000元;
(7)关于鉴定费2600元,系朱XX为确定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且经重新鉴定未改变原鉴定意见,予以支持;
(8)关于律师代理费6000元,系朱XX为本次诉讼的实际支出,予以支持。
上述费用,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9909.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90元、误工费21018元、护理费8407.20元、交通费300元等共计39725.20元,韩XX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09.10元、营养费60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等共计15209.10元。韩XX已垫付的7060元,朱XX自认其中6000元在诉请范围内,此部分已由保险公司给付,则应予扣减,就另1060元因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本属韩XX应承担部分,不再抵扣,即韩XX还需赔偿9209.10元(15209.10元-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朱XX赔偿医疗费9909.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90元、误工费21018元、护理费8407.20元、交通费300元等共计39725.20元;
二、被告韩XX向原告朱XX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09.10元、营养费60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等共计15209.10元,扣减其已给付的6000元,还需再给付9209.10元;
三、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韩XX负担510元,原告朱XX负担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秀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秋月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