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垣曲县中顺发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0311民初71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河南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0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XXXP0B9J。
法定代表人: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垣曲县中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坦曲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7MAOXXX6J5Y。
法定代表人:王X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男,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813632XXXX。
负责人: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方园林公司)诉被告垣曲县中顺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垣曲中顺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方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马XX,被告垣曲中顺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乙及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方园林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令被告垣曲中顺发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7944.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4日,裴依社驾驶被告垣曲中顺发公司所有的晋M×××××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晋MXXX3挂)沿洛伊快速通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快速通道“军事光缆43号”桩北15.5米处,失控冲进绿化带、撞上路灯杆及道牙后侧翻,造成吕江龙受伤、树木、路灯杆、市政设施损坏、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裴依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37944.8元。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但遭到被告的拒绝,故诉至法院。
被告垣曲中顺发公司辩称:应该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我方不应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讼主体不适合;二、我方核实保险公司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诉讼费、鉴定费、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2月14日04时00分,在洛阳市××区洛伊快速通道“军事光缆43号”桩北15.5米处,裴依社驾驶晋M×××××号欧曼牌重型半牵引车(牵引晋MXXX3挂车)载乘客吕江龙沿洛伊快速通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洛伊快速通道“军事光缆43号”桩北15.5米处,晋M×××××号欧曼牌重型半牵引车(牵引晋MXXX3挂车)失控冲进绿化带、撞上路灯行及道牙后侧翻,造成吕江龙受伤、树木、路灯杆、市政设施损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41031142019001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裴依社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吕江龙、河南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区养护分公司均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晋M×××××号欧曼牌重型半牵引车的被保险人为被告垣曲中顺发公司,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7月26日0时起至2019年7月25日24时止;晋MXXX3挂车的被保险人为被告垣曲中顺发公司,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7月27日0时起至2019年7月26日24时止,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系受洛阳市绿化管理中心授权负责市管道路绿化事故处理、恢复、养护工作,其主张的财产损失依据为自身制作的《园林工程预算书》,损失数额为37944.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亦未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因双方该纠纷,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园林工程预算书》,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此赔偿表内容虽然不予认可,但不能举证来否定《园林工程预算书》的真实性,也未对对该损失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且原告本身是作为洛阳市绿化管理中心的授权管理部门,故原告主张的绿化损失数额37944.48元,本院予以认可。裴依社驾驶晋M×××××号欧曼牌重型半牵引车(牵引晋MXXX3挂车)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晋M×××××号欧曼牌重型半牵引车(牵引晋MXXX3挂车)的被保险人为被告垣曲中顺发公司,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河南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区养护分公司三家单位受损,故肇事车辆保险的交强险部分需按比例进行分配,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进行赔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应由被告垣曲顺发物流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赔付合理损失37944.8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瑞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计374.5元,由被告垣曲县中顺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