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冯X乙与某保险公司、章慧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沪0115民初986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冯X甲,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章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XX,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徐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女。
原告冯X甲诉被告章XX、中XX(以下简称太平洋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XX、太平洋上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2.4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500元、修车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要求被告太平洋上海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以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部分由被告章XX承担。审理中,原告表示不再主张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8日14时40分,被告章XX驾驶牌号为沪AXXXXX小轿车在本市浦东新区平度路金桥公园后门,与原告驾驶的非机动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章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上海公司投保了相应保险,故被告太平洋上海公司应承担责任。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章XX庭后书面辩称,原告受伤轻微,经检查系软组织挫伤。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过高,不存在精神损失费,原告已经退休,不存在误工费,医药费和修车费无异议。同意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
被告太平洋上海公司庭前书面辩称,对事故事实与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沪xxXXXX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15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投保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外按责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医疗费认可票面金额,需扣除自费及分类自负部分;误工费考虑事发时原告62岁,不予认可;营养费,考虑原告仅软组织挫伤,认可30元/天×7天=210元;车辆修理费认可定损金额700元;精神损失费,原告未达到伤残标准不予认可;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8日14时40分,被告章XX驾驶牌号为沪x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浦东新区平度路进胶东路北90米处,因转弯未确保安全,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章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发后当天,原告至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诊,后原告于次日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就诊,诊断为头部外伤、四肢软组织损伤,共计发生医疗费701.90元。
另查明,被告章XX驾驶的牌号为沪xxXXXX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上海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50万元及不计免赔条款。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为修理受损车辆,花费修理费7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急诊病历、门诊病史卡、放射诊断报告、医疗门(急)诊收费票据、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章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被告太平洋上海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理赔的部分由被告章XX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原、被告对于营养费210元、车辆修理费700元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医疗费,根据原告的就诊记录和医疗费票据,原告花费医疗费701.90元,被告要求医疗费需扣除自费及分类自负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以上各项损失,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医疗费701.90元、营养费210元,合计911.90元,由被告太平洋上海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车辆修理费700元,由被告太平洋上海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太平洋上海公司应当赔偿原告1,611.9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X甲1,611.9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恋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惠丽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