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马X甲与马X乙、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青2801民初29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2019-11-22

原告:马X甲,男,回族,甘肃省临夏县人,个体,住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X,青海欣悦律师所律师。
被告:马X乙,男,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541XXXX。
法定代表人:袁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女,汉族,青海省湟源县人,某保险公司员工。
原告马X甲与被告马黑买、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祁X,被告马黑买及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X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254.34元;其中包括医疗费48396.34元、误工费3万元、护理费1386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伤残赔偿金5833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26000元、鉴定费3360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2.不足部分由被告马X乙按责任比例承担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1日16时26分许,被告马X甲无证驾驶XXX号“宝雕”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3)0251号灯杆前路段时因避让沿江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左转弯马黑买驾驶XXX号“长安”牌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XXX号“宝雕”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马X甲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马X甲与被告马黑买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首先,XXX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查清事故及投保车辆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证、行驶证、运营证,资格证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某保险公司不承担。
被告马黑买辩称,同意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鉴定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原告马X甲和被告马黑买共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1日16时26分许,被告马X甲无证驾驶XXX号“宝雕”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03)0251号灯杆前路段时因避让沿江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左转弯马黑买驾驶XXX号“长安”牌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XXX号“宝雕”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马X甲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马X甲与被告马黑买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马黑买在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马X甲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180天,护理期评定为9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后续治疗费评估8000元至10000元。
再查,被告马黑买驾驶的XXX号“长安”牌普通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马X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被告马黑买驾驶车辆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的行人、车辆优先通行共同致使本次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马X甲、被告马黑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按医疗费发票合计48396.34元;2.营养费,依据鉴定意见评定营养日为90日,每日按照50元计算,即45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5天,参照2008年度青海省格尔木市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60元每天计算,即900元;4.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评定后续治疗费8000元至10000元,取中间值即9000.00元;5.交通费,按照交通费发票合计26000元;6.残疾赔偿金,依据鉴定意见,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按2018年度城镇常驻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96元,计算20年的10%即58338元;7.误工费,原告受伤必然误工,因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原告所述每月工资六七千元,本院根据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6535元,结合鉴定意见评定误工期为180天计算,本院在不超过原告诉讼请求下认定30000元;8.护理费,鉴定意见评定护理期90日,每日按照120元计算,即10800元;9.鉴定费,按照鉴定费票据确认3360元;10.精神损失费,本案酌情认定的3000元。综上,本院确认原告马X甲在此次事故中遭受损失合计194294.34元。其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2796.34元,属于1万元交强险医疗限额下的赔偿项目。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元128138属于11万元交强险伤残限额下的赔偿项目。不足部分70934.34元和鉴定费336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50%即37147.17元,剩余的50%即37147.17元由原告马X甲自行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马X甲157147.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9.0元,减半收取1879.5元,由被告马黑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苑爱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秀兰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