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与邵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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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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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5民初28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2020-02-03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
诉讼参与人
原告:马XX,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身份证号:41232319750XXXX810。
被告:邵XX,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身份证号:41022119780XXXX519。
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3242XXXX。住所地:开封市。
负责人:胡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44.64元、误工费8640元、护理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720元、交通费480元,共计21284.64元。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待鉴定后予以追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查明事实
2019年8月31日17时40分许,被告邵XX驾驶豫BXXX91号轿车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市西环路水利局赵口分局门口向西转弯进入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时,与原告马XX骑共享电动车沿西环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马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被告邵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马XX不负事故责任。豫BXXX91号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马XX到开封市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2542.8元,后转院到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2天,支付医疗费2290.83元,之后再次转院到开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支付医疗费2411.01元。另查明,原告马XX事故发生前从事出租车客运行业。
确定损失数额
医疗费7244.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480元,误工费4040.88元(误工费按住院期间交通运输业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480元,共计15845.52元。对于原告马XX上述合理合法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险范围内赔偿。就本次诉讼被告邵XX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内容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马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845.52元,直接将赔偿款支付到原告马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大支行6210984920005362924账户上;
二、驳回原告马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马XX负担43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庆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