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皖15民终1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7XXXX。
负责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XX,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寨县中航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XXX1E707。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X、许XX、金寨县中航环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寨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4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服金额30000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王XX、许XX、金寨县中航环卫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金寨县张冲乡人民政府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和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某保险公司在一审开庭时举证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停运损失。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许XX、金寨县中航环卫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王XX车辆停运损失78000元(停运天数133天,每天586.47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4日,许XX驾驶皖N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至张冲乡竹马水泥路500米处,与杨国臣驾驶的王XX所有的辽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国臣受伤,两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XX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王XX所有的辽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维修,花费了近二个月时间。该车修好后,就车辆停运期间损失各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4日,许XX驾驶皖N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至张黄路3公里0米处,与杨国臣驾驶的王XX所有的辽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国臣受伤,两车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XX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王XX所有的辽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于2018年9月5日在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标兵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2018年11月3日维修完毕,2019年1月15日出厂。修车费用王XX已获得赔偿,但就车辆停运期间损失各方协商未果。诉讼期间,王XX申请对停运损失进行鉴定,六安新桥资产评估事务所认为“根据已收资料结合我所评估人员的综合分析判断,该评估事项我所不能胜任”。皖NX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原属张冲乡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前已归属金寨县中航环卫有限公司,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金寨抽水蓄能电站工地从事运输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杨国臣与许XX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认定许XX负事故全部责任,杨国臣无责任,予以采信。由于杨国臣驾驶车辆车主系王XX,许XX系金寨县中航环卫有限公司驾驶员,对于给王XX车辆造成的损失,理应由金寨县中航环卫有限公司承担;许X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然王XX车辆属运营车辆无疑,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运营机动车受损,必然要进行必要的修复,在修复期间被迫停止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而遭受损失,这种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是确定的、必然的,也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必要的、合理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XX诉请依据事故发生时间至出厂的时间来计算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维修完毕后车辆仍滞留修理厂,该损失明显属扩大损失;王XX认为系因许XX、金寨县中航环卫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赔偿修理费导致车辆出厂延迟,不是其拖延提车的理由,因此该扩大损失应由王XX自行承担,故王XX诉请停运损失时间应从2018年9月4日计算至2018年11月3日计60天;王XX诉请停运损失按586.47元/天计算,综合考察王XX的车辆性质、提供的证据及事故发生时务工场所,应按500元/天计算停运损失为宜。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王XX车辆停运损失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二、驳回王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王XX负担275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60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应否对王XX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本案中王XX所有的辽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系营运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该车辆损坏必然会导致停运损失的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之规定,停运损失是法定的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和内容。某保险公司上诉认为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其不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其虽然将停运损失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但其仅提供了投保单,未提供投保人手书的投保人声明原件,不能证明其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能生效。某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在保险范围内对王XX车辆的停运损失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应军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郝先春
书记员田方正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