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王XX与朱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1283民初102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0-02-06

原告:王XX,男,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女,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泰兴市-43号。
负责人:高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XX与被告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X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47590.09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6日16时52分,朱XX驾驶苏MXXXXX小型客车沿泰兴市通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辉加油站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王XX发生交通事故,致王XX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朱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朱XX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医疗费10000元。王XX产生的其他损失未获赔偿,遂诉至人民法院。
朱XX未答辩亦未举证。
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朱XX驾驶车辆投保的事实无异议,其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10000元。对王XX主张的损失,同意按下列标准进行赔偿:医疗费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无异议;护理费按80元/天计算;误工费按80元/天计算;财产损失认可300元;交通费认可800元;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朱XX驾驶车辆的投保情况及某保险公司垫付款项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王XX因本起事故至医院治疗,产生住院医疗费19662.53元、门诊医疗费1327.56元,合计20990.09元。2019年8月25日,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XX的误工期限150日,营养期限90日,护理期限60日,护理人数1人。王XX支付鉴定费用9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XX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朱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其中医疗费的10%为非医保用药,由朱XX予以赔偿,其余不超过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由某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关于王XX的损失,根据其诉讼请求,本院逐一认定如下:
1.医疗费,王XX主张21050.09元,其中20990.09元有医疗文证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其中非医保用药为1099.01元。其余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以认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王XX主张840元(20元/天X42天)。某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3.营养费,王XX主张1800元(20元/天X90天)。某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4.护理费,王XX主张6000元(100元/天X60天)。王XX主张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结合其伤情及护理依赖度,本院予以认定,护理期限计算60天,护理费为6000元。
5.误工费,王XX主张15000元(100元/天X150天)。王XX主张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仅提供了泰兴市元竹镇兴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其主张的标准,本院不予认定。结合其年龄,本院酌定按农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263元/年计算,误工期限计算150天,误工费为14902.60元。
6.交通费,王XX主张1000元。交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车辆的原则,结合王XX的医疗地点及伤情,本院酌定为800元。
7.财产损失,王荣金主张960元,有维修费收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以上损失合计46292.69元,某保险公司应赔偿45193.68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其尚应赔偿王XX35193.68元;朱XX应赔偿1099.01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XX35193.68元;
二、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XX1099.01元;
三、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125元,由朱XX负担(此款王XX已垫付,朱XX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王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邵春霞
书记员  周 琳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