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赵XX与张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苏0508民初2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赵XX,男,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理人:朱X(系原告母亲),女,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汉族,住苏州。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负责人: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XX与被告张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法定代理人朱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张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X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148860.15元;2、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2日9时22分左右,被告张X驾驶车牌号为苏E×××××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使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朱X后座载有赵XX的电动自行车在宴香街米宴街小宴街北路口相撞,造成朱X轻微受伤,赵XX受伤严重,赵XX经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诊断为:急性轻型颅脑损伤,颅底骨折,两侧颞顶枕部头皮血肿,左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右下牙槽骨骨折,左侧下颌支骨折,颈椎半脱位,右外耳道皮肤裂伤,额面部多处皮肤擦伤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赵XX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意见,但原告方认为,本次事故系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导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张X辩称,事故发生经过与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一致,我当时经过斑马线时查看左前方没有人经过,等超过斑马线之后查看右方有无车辆,等看完右方再看左边时已经与朱X发生了碰撞,碰撞部位在我车辆的左前方,因无录像等证据,双方各执一词,所以交警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认定。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150万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我司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被告张X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其150万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我司垫付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本案事故无法认定,我方要求商业险按照70%的比例赔偿,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本案是两名伤者,要求法院查实是否为另一名伤者预留交强险份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门诊病历本、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2日9时22分,在苏州市宴香街米宴香街小宴街北约17米处,张X驾驶苏E×××××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与由西向东朱X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座载有赵XX)相碰。通过交警部门多方调查取证后均未找到证实该起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位置,且双方各执一词,故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姑苏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发情况,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事发后,赵XX即被送至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急诊并入院治疗,于5月23日出院;2019年9月23日再次住院,于次日出院;后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三次入院,于12月29日出院,共计住院15天,赵XX门诊及住院费用共计支出31940.15元。某保险公司事发后垫付10000元。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姑苏大队于2019年12月4日委托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赵XX伤残程度、营养、护理期限及人数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19年12月2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XX因车祸致额面部皮肤擦伤,经治疗遗留面部皮肤色素改变构成十级残疾;伤后60日予以1人护理;伤后60日予以营养支持。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100元。
张X驾驶的苏E×××××小型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其本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本起事故交警部门虽未认定责任,本院考虑到赵XX在本起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且没有证据证明朱X存在过错,故认定由机动车方承担100%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故原告赵XX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张X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因本起事故产生的损失,本院逐一认定如下:
关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票据金额为32130.1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应剔除190元伙食费(12元+178元),同时扣除10%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原告医疗费票据中190元伙食费非医疗费范畴,应予以扣除,但某保险公司未能列明非医保用药的范围及替代性用药的名目及价格等,本院对其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不予采纳。故医疗费认定为31940.15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照50元/天计算17天,为850元。本院认为,应按照原告住院天数15天计算,认定为750元。
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按照100元/天计算60天,为6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计算标准过高。本院认为,应按照50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认定营养费为3000元。
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94400元,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根据其十级伤残主张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按照120元/天计算60天,为7200元。考虑到原告幼小,需家属细心护理,故原告主张的上述标准在合理范围,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结合原告受伤程度及就诊情况酌情认定600元。
关于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金额为2100元,本院予以认定。该费用也应认定为原告的损失,但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该项费用不予承担,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赵XX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44990.15元。本起事故中另一伤者朱X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支出医疗费198.8元,伤残项下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246元。故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为朱X预留100元,赔偿赵XX9900元;因两名伤者伤残赔偿项下主张金额未超限额,无需预留,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赵XX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07200元,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共计赔偿1171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及鉴定费合计27890.1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共计赔偿144990.15元,扣除其已垫付10000元,还应支付134990.15元。原告上述损失已在保险范围内足额赔付,被告张X无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赵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44990.15元,扣除其已垫付10000元,还应支付134990.15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二、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原告赵XX负担15元,被告张X负担45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07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梁晓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婧祎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