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京0102民初374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刘XX,男,汉族,北京市西城区远达客货汽车出租服务部职工,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卞XX,男,土家族,北京众邦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众邦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代XX,总经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负责人:郭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某保险公司法务。
原告刘XX与被告卞XX、被告北京众邦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鑫达)、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被告卞XX到庭参加了诉讼,某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被告众邦鑫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维修费用1660元,双班司机的车辆停运损失444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8日,卞XX驾驶登记在众邦鑫达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与我驾驶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认定,卞XX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出租车无法营运,使我方遭受财产损失,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卞XX辩称:我开车时是职务行为,对事故认定认可,同意法院依法判决。
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仅投保交强险,同意按票据金额赔偿车辆修理损失。运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责任划分,被告均认可,某保险公司陈述保险情况,原告表示认可,本院予以采纳。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经定损后送往北京市文福汽车修理站修理,金额为1660元。原告主张车辆受损到修理完毕共6天的双班司机运营损失及误工收入损失。其对班司机刘俊君出具证明,同意由刘XX代为主张相应权利。北京市西城远达客运汽车出租服务部出具证明,刘XX为该单位司机,双人承包,每月每人承包金为4140元,个人收入4000元。
众邦鑫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部分,由当事人依法赔偿。
原告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出示了发票,本院予以支持,该项费用由某保险公司负担。原告要求赔偿车辆修理期间停运损失费用(运营承包金损失及误工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事故车辆于2019年7月13日修理完毕,考虑事故发生在7月8日21时,合理计算运营损失应为5.5个工作日。原告主张运营损失应扣除燃油补贴及运营岗位补贴。众邦鑫达未到庭应诉答辩,现无法明确卞XX与该公司系雇佣关系或者是挂靠关系,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本院确定卞XX与众邦鑫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众邦鑫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车辆修理费166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众邦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XX误工损失1467元、运营承包金1024元。
三、被告卞XX对于判决主文第二条确定的给付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众邦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卞XX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 震
书记员 胡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