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岂XX与罕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云0126民初1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岂XX,女,汉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岂XX丈夫),住石林彝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罕XX,男,傣族,云南省普洱市人,住普洱市景谷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江东国际友联大厦25楼。
负责人:杜XX,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岂XX与被告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岂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罕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61581.32元,包括:医疗费11144.72元、后期治疗费5600元、残疾赔偿金18305.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755元、鉴定费1800元、误工费9200元、护理费25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1000元,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后期治疗费变更为6500元,放弃对被扶养人生活费7755元的主张。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9日8时许,被告罕XX驾驶云A×××××号小轿车,行驶至石林县板桥红绿灯口时,因日光炫目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遇陈XX驾驶云A×××××号两轮摩托车载原告岂XX由其道路左侧驶来,两车相撞,致陈XX、岂XX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罕XX负事故主要责任,陈XX负事故次要责任,岂XX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石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支出医疗费11144.72元,诊断为:右肱骨大节结撕脱性骨折、冈上肌及冈下肌肌健部分撕裂、右膝关节韧带损伤、右小腿外伤性血肿、右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经过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6500元,支出鉴定费1800元。被告罕XX驾驶云A×××××号小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间。
被告罕XX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云A×××××号小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不计免赔险,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欲证明交通事故经过,罕XX负事故主要责任,陈XX负事故次要责任;2、石林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欲证明原告受伤后在石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支出医疗费11144.72元,诊断为:右肱骨大节结撕脱性骨折、冈上肌及冈下肌肌健部分撕裂、右膝关节韧带损伤、右小腿外伤性血肿、右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加强营养;3、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欲证明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评定为6500元,支出鉴定费1800元。
经过质证,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十级伤残鉴定意见及后期治疗费的鉴定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认为后期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应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来计算。
被告罕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某保险公司针对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转账凭证,欲证明某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为原告转账支付5000元医疗费;2、门诊费发票,欲证明罕XX为原告垫付门诊费561.18元和240元;3、当庭陈述罕XX为原告预付1500元住院费押金的情况;4、重新鉴定申请书,对十级伤残鉴定意见及后期治疗费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
经过质证,原告对证据1、2、3均无异议,愿意对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进行扣减和一并处理,对证据4不同意重新鉴定。
对于原、被告双方均予认可真实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对原告十级伤残和后期治疗费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的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其鉴定的过程合法,鉴定分析理由充分,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对被告某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案件审理确认情况,本院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4月9日8时许,被告罕XX驾驶云A×××××号小轿车,行驶至石林县板桥红绿灯口时,因日光炫目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遇陈XX驾驶云A×××××号两轮摩托车载原告岂XX由其道路左侧驶来,两车相撞,致陈XX、岂XX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罕XX负事故主要责任,陈XX负事故次要责任,岂XX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到石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支出医疗费共计11515.90元,诊断为:右肱骨大节结撕脱性骨折、冈上肌及冈下肌肌健部分撕裂、右膝关节韧带损伤、右小腿外伤性血肿、右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加强营养。经过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构成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6500元,支出鉴定费1800元。云A×××××号小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不计免赔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原告转账支付医疗费5000元,被告罕XX为原告垫付门诊费801.18元和1500元住院费。
关于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的医疗费计算为11515.90元,对于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支出的医疗费500元,因其发生于后期治疗费评定之后,应包括在后期治疗费范围,不予支持;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确认原告后期治疗费6500元;因原告受伤住院2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计算为28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1400元,被告无异议且有医嘱需要加强营养,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2576元,被告无异议且医嘱有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的主张,因原告年满63周岁,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误工情况,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本院按照鉴定意见书定残的十级标准和原告年满63周岁,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计算为18305.60元;对于交通费的主张,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考虑到原告受伤住院及做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400元。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计算为43497.50元。
关于本案被告如何担责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云A×××××号小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不计免赔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保险期间,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造成2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且被告某保险公司已经为每名受伤人员转账支付医疗费各5000元,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无需再赔偿医疗费,其在交强险范围的具体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18305.60元、护理费2576元、交通费400元,共计21281.60元。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17215.90元(43497.50元-21281.60元-5000元),因被告罕XX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考虑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计算为12051.13元;综上,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为33332.73元(21281.60元+12051.13元)。因该赔偿数额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故被告罕XX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罕XX为原告垫付的门诊费801.18元和1500元住院费,共计2301.18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赔款中扣减后支付给罕XX。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岂XX经济损失33332.73元(被告罕XX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301.18元在保险赔款中扣减后直接支付给罕XX)。
二、驳回原告岂XX对被告罕XX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岂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岂XX负担741元,由被告罕XX负担17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敏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云春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