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甲保险公司、秦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黔03民终8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潘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XX,男,汉族,1997年12月30日,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XX,男,汉族,住遵义市正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阳县远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兴旺汽车大修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负责人:彭X,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秦XX、陈XX、莫XX、绥阳县远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护理费按200元每天计算不合理,应当按照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二、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人口标准计算。
秦XX、陈XX、莫XX、远博运输公司、乙保险公司二审未答辩。
秦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3274.2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30日12时,被告陈XX驾驶贵C×××××号中型货车由机场方向往杨绿村方向行驶,当行至机场大道左转弯时,与被告莫XX驾驶的贵C×××××号小车相撞,造成陈XX、莫XX及CZM993号小车上的乘客秦XX(即本案原告,在校大学生)、龚定胜、叶爱、何艳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认定,陈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受伤后,入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6天。
经鉴定,原告所受损伤致脾脏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致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并软化灶形成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0-120日、护理期为45-60日、营养期为60-90日,原告交纳鉴定费1900元;后续治疗费5400-9200元。
原告在治疗期间一共支付医疗费43584元。
其中,原告自行支付19584元、莫XX支付14000元、乙保险公司支付了10000元。
莫XX还支付了门诊费用4550元。
另查,贵C×××××号中型货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限额商业险。
本次事故还造成了叶爱伤残,原审法院已经判决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叶爱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受伤,首先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责任由当事人(商业保险)承担。
由于本次事故还有伤者叶爱达到伤残,且已经判决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叶爱50000元,故交强险可赔偿的余尚有62000元(122000元-50000元-10000元),该62000元全部赔偿给原告。
关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1958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6天=800元;3、护理费200元×50天=10000元;4、营养费50元×60天=3000元;5、交通费600元;6、鉴定费1900元;7、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8、残疾赔偿金31592元×20年×31%=195870元;9、后续治疗费6000元。
以上共计242754元,由乙保险公司赔偿62000元。
因贵C×××××号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其余180754元由甲保险公司赔偿。
乙保险公司在先支付的10000元不包括在这62000元内,对此予以确认。
事故发生后,莫XX垫付了应当由商业保险赔偿的医疗费18550元(14000元+4550元),为了减少讼争,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秦XX62000元;二、被告甲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秦XX180754元;三、被告甲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被告莫XX18550元;四、驳回原告秦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甲保险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从2015年6月1日起,我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医疗费19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及护理天数为50天均未提起上诉,视为服从一审判决,本院对上述金额及天数予以确认。
我省户籍改革已经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之规定,一审参照贵州省城镇标准计算被上诉人秦XX的残疾赔偿金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秦XX在一审对其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主张文6339.95元,按照我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每天为106元(38568元/年÷365天,四舍五入),但一审法院认定其护理费标准为200元/天,明显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纠正,护理费应当为护理费106元×50天=5300元。
秦XX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9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护理费5300元、残疾赔偿金195870元,以上合计238054元,由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秦XX72000元,已经支付了10000元,尚需支付62000元。
因贵C×××××号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其余176054元由甲保险公司赔偿。
事故发生后,莫XX垫付了应当由商业保险赔偿的医疗费18550元(14000元+455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甲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本院予以相应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被告甲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秦XX1760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陈XX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陈XX负担150元,由甲保险公司负担14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贺灿灿
审判员 施正高
审判员 娄强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颜竹
书记员 唐坤霞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