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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津0104民初10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许XX,男,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西区、19层及1404室。
负责人:马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XX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26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4日9时许,案外人邓婉卿驾驶其名下的津A×××××号轿车沿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海洋研究所前行驶时,与由原告驾驶的登记在天津市菲亚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津E×××××号出租车、由案外人张晶驾驶的津K×××××号轿车、由案外人王学海驾驶的津H×××××号轿车发生接触,造成原告、案外人张晶受伤及四方车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红旗路大队出具的第120104420190004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外人邓婉卿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9年7月5日至同年8月19日在天津鑫茂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受损车辆,产生停运损失。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保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遂成讼。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保险情况,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次事故交强险财产限额已使用完毕,三者险余额大于原告主张金额。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邓婉卿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应在交强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关于停运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且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在投保人投保时已明确向其尽到了告知义务,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停运天数,但不足以证实其每日停运损失金额,故本院参照2018年度天津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7799元确定赔偿标准,停运损失为12057.41元[(97799元÷365日)×45日]。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三者险约定限额内赔偿原告许XX停运损失12057.41元;
二、驳回原告许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许XX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岩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唯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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