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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X与杨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陕0112民初12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贺XX,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9005163934。
被告:杨XX,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37XXXXXXXXXXXXXXXX。
被告:某保险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桂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XXXXXXXXXXXXXXX。
原告贺XX与被告杨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文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被告杨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其车辆维修费3437.6元,6天的停运损失2868元,合计6305.6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4日22时30分许,被告杨XX驾驶陕AXXX0S号小型轿车沿明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城六路十字北100米左转时,与其车辆司机梁旋驾驶的陕AXXX69号出租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被告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被告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
事故造成其车辆受损,且停运6天,故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杨XX辩称,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可。
其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
停运损失其不认可,因为车是原告自己修的,天数其不知道。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维修费其已定损认可。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其公司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4日22时30分,被告杨XX驾驶陕AXXXXX号小型轿车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路十字北100米左转时,与原告贺XX车辆司机梁旋驾驶的陕AXXXXX号出租车沿XX路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X队X大队认定,被告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旋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贺XX在西安市莲湖区锐途汽车服务部维修陕AXXXXX号车,于2019年9月19日中午修好。
陕AXXXXX号车系营运出租车。
另查,陕AXXXXX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有不计免赔。
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杨XX驾驶车辆行驶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受损。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被告杨XX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因被告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
经核实确认,原告损失为:车辆维修费按票据计算3437.6元,未超过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故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全部支付原告。
停运损失部分,参照相关出租车辆纳税额原告按月14345元计算符合规定,停运期间按5.5天计算,故停运损失共2629.92元。
停运损失部分被告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属于间接损失,故由被告杨XX支付原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XX车辆维修费3437.6元;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XX停运损失2629.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3元,由被告杨XX承担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文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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