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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4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皖1225民初955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70947XXXX,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该公司员工。
被告:甲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XXXX,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负责人:郭X,该公司经理。
被告:乙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897334XXXX,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负责人:林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8961XXXX,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X,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服务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物流公司)、杨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阳服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被告乙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保险公司、广发物流公司、杨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乙保险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申请对涉案车辆的车损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鉴定。2019年12月30日,本院向原、被告送达鉴定意见书,原、被告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并不再要求开庭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晨阳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181060元、施救费7000元、公估费4000元,合计192060元。按比例划分后应赔偿97030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广发物流公司、杨X赔偿。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8日,杨X驾驶车牌号为皖KXXXXX重型货车沿30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256省道交叉路口,与沿256省道由西向东张波驾驶阜阳市金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金运输公司)车牌号为皖K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波受伤的交通事故,案经阜南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杨X、张波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皖K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原告处维修,经安徽平正汽车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该车车损为181060元。金金运输公司与原告签订《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协议》,约定因本次事故发生的修理费、施救费、评估费总计192060元由原告先行垫付,金金运输公司将向被告理赔的权益转让给原告以抵付原告的垫付款,同时已将该保险理赔权益转让事宜书面函告了被告。
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若事故车辆无行驶证、驾驶证,事发时无有效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按保险合同约定,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司仅承保商业险,对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不承担。原告提供的车辆损失材料不客观,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我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我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鉴定费用。
被告甲保险公司、广发物流公司、杨X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皖K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金金运输公司。皖KXXXXX重型货车登记车主为广发物流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于2019年6月4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限额为10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2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广发物流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
2019年6月28日16时7分,杨X驾驶车牌号为皖KXXXXX重型货车沿30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256省道交叉路口,与沿256省道由西向东张波驾驶车牌号为皖K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波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1日,阜南县交警队作出第3412254201900026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张波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金金运输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就皖KXXXXX号车维修及保险索赔事项签订《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协议》,约定:皖KXXXXX号车由乙方负责维修,因本次事故发生的修理费、施救费、评估费等由乙方负责垫付;甲方自愿将向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及广发物流公司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乙方以抵付上述应付的款项。
2019年7月24日,金金运输公司将其与原告所签订的保险理赔权益转让内容函告各被告。
2019年7月18日,经金金运输公司自行委托,安徽平正汽车评估有限公司对皖K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值进行评估,意见为:去残值后为181060元(鉴定书号:皖平正[2019]评字第PN0028号)。金金运输公司开支评估费4000元(票据1张)。
另,金金运输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支付施救费7000元(票据1张)。
被告乙保险公司因对皖KXXXXX号车损失鉴定意见有异议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百友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意见为:车辆损失价值为155030元(鉴定书号:皖百友价评字(2019)1244号;时间:2019年12月27日)。被告乙保险公司开支鉴定费5000元(票据1张)。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根据事故发生后对涉案交通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成因分析及责任划分符合客观事实,依法应予认定。广发物流公司系事故车皖KXXXXX重型货车的登记车主,其驾驶员杨X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故其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对皖K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金金运输公司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驾驶员杨X系皖KX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故主张杨X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金金运输公司合理损失为:车损经鉴定为155030元;施救费7000元,合计为162030元。由于广发物流公司已为肇事机动车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并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故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金金运输公司2000元。余额160030元,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0%,再扣除2000元,应为78015元(160030元X50%-2000元)。乙保险公司免赔部分2000元,应由广发物流公司赔偿。
金金运输公司与原告就皖KXXXXX号车维修及保险索赔事项达成协议,金金运输公司将向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及广发物流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原告,该债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也已将债权转让通知各被告,故各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
因新的鉴定意见改变了原鉴定意见,原告主张首次公估费4000元,本院不予支持,应由原告自行负担。重新鉴定费5000元,本院确定由广发物流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乙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78015元;
三、被告阜阳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
四、驳回原告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杨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至三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3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阜阳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41元,原告阜南县晨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2元。重新鉴定费5000元(被告乙保险公司预交),由被告阜阳市广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永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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