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胡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黔05民终56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23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御景华庭)正三层3-2号、3-3号。
负责人:王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女,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靳仕豪。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男,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胡X、黄X、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19)黔0502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胡X人伤损失51793.76元及或发回重审。2、准许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事实及理由:
该案一审上诉人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胡X伤情不达九级伤残,上诉人申请对被上诉人胡X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驳回,上诉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询问,一审法院未说明是否准许,直接下判,程序违法。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胡X、黄X、李X二审中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胡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黄X、李X、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9,628.02元、误工费31,031.01元、营养费9,000.00元、残疾赔偿金122,13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1,284.49元、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鉴定费1,900.00元、鉴定交通费200.00元,请求赔偿231,605.19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17时许,被告李X搭乘原告胡X、案外人支玉、尹敏,驾驶贵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二道从江天水泥厂方向往飞雄机场方向行驶至国际汽配城路口处时,与由被告黄X驾驶的从归化方向往毕节七星关城区方向行驶的贵F×××××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原告胡X、被告李X、案外人支玉、尹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产生医疗费33558.03元,后被送往贵州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5天,产生医疗费119268.35元、担架费195.00元、交通费190.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某保险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2016年6月,原告提起诉讼并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因原告外固定支架未拆除,需拆除后休息两个月才能鉴定,故原告诉请先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担架费、交通费。因被告黄X驾驶的贵F×××××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30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黔050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600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原告43655.69元;在交强险限额赔偿被告李X500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被告李X50000.00元。交强险限额剩余12000.00元。现原告胡X伤情经鉴定为九级、十级伤残各一个,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后续治疗费评定为8000.00元-12000.00元,产生鉴定费1900.00元及X片费用201.6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系毕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后于2018年9月11日生育一男孩名梅俊楠。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黔0502民初284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此次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划分,根据庭审查明,被告李X驾驶摩托车搭乘乘客三人,明显超出摩托车可以搭乘乘客范围,且在驾驶过程中未谨慎驾驶,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黄X在驾驶过程中未谨慎观察来往车辆,造成此次事故,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诉讼原告诉请赔偿误工费,因发生事故时原告系毕节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有经济收入,对原告诉请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发生事故时原告并无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赔偿鉴定产生的交通费200.00元,因未提交票据,不予支持。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因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及理由反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性,故不准许重新鉴定。原告起诉时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未区分城市户籍与农村户籍,故残疾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本院认定的事实,原告赔偿金额计算如下:1、护理费9509.92元,参照2017年贵州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38568元/年计算(38568天/年÷365天/年×90天);2、营养费9000元,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计算(100元/天×90天);3、残疾赔偿金122136.00元,参照2017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80元/年计算(29080.00元/年×20年×21%);4、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酌情支持10000元;5、鉴定费1900.00元,根据发票据实计算;6、精神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酌定9000元;7、X片费用201.6元,以上共计161747.52元,由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已赔付原告及被告李X共计110000.00元,剩余12000.00元,应预留给本案另两名伤者案外人支玉、尹敏,故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应由被告黄X驾驶的贵F×××××号车承保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按被告黄X过错比例承担50%的责任即80873.76元,被告李X承担50%的责任即80873.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一、被告李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80873.76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F×××××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人民币80873.76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X承担1193.50元,由被告李X承担1193.5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19]临鉴字第01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上诉人主张重新鉴定及通知鉴定人员出庭的理由是否应予以支持。经查,该鉴定意见系经原告申请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作出,鉴定所依据的病历经过各方质证,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所依据的被上诉人胡X在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并且在鉴定中心检查室对被上诉人胡X进行了检查,并作X线照片,证实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遗留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75%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与病历相互吻合,形成证据链,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重新鉴定的规定,一审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应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并未提交书面的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且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鉴定意见明确具体,一审未进行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7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舒 平
审判员 朱 莉
审判员 曹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莉丽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