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马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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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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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终148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10504室、10505室。
负责人:张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X,女,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甲,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乙,女,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乙,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甲,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X,男,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马XX、杨X甲、杨X乙、李X甲、方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6民初9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某保险公司认为,李X甲未取得驾驶营运车辆所需许可证件,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
马XX、杨X甲、杨X乙辩称,不同意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和理由。
李X甲、方X未发表述称意见。
马XX、杨X甲、杨X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554,985.40元(丧葬费变更为46,99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判决:一、方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XX、杨X甲、杨X乙损失10,000元;二、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XX、杨X甲、杨X乙损失544,958.40元;三、驳回马XX、杨X甲、杨X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9元,由方X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以李X甲未取得驾驶营运车辆所需许可证件,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为由提出上诉。对此本院认为,该保险合同属格式条款,某保险公司虽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但其无证据证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包括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车辆营运证更多是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之目的,驾驶员缺乏该资格证,难言会显著增加保险车辆之危险程度,进而加大事故风险。一审判决就此作了详尽的阐述,本院对此予以认同。因此,某保险公司主张拒赔商业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18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陆宇鹰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