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乙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与被与张XX、黄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冀02民终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24

上诉人(原审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玉田县。
负责人:许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XX,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玉田县。
原审被告:黄X,男,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负责人:何XX,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乙保险公司与被
上诉人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郁XX及被上诉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乙保险公司对公估报告不认可,认为系被上诉人张XX单方委托且数额过高
被上诉人答辩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21667元。
原审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18时,丁志臣驾驶登记在张XX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小型载客汽车,在无终大街狮子桥与黄X驾驶的登记在其名下的×××号小型载客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此次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志臣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黄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黄X为×××号车辆在富德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关于张XX的损失情况,2019年7月4日河北创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鉴定:×××号车辆全损,车辆评估基准日实际价值37677元,回收残值为4521元,扣除残值后车辆损失价格为33156元。本次鉴定开支公估费1657元。
原审法院认为,黄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丁志臣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黄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并无不妥,予以采信。黄X的行为侵犯了张XX的合法权益,应对合理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黄X驾驶的机动车在富德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张XX的车辆损失由富德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下的损失(33156元-2000元)即31156元由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按照50%的责任予以赔偿,应为15578元。评估费1657元是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负担。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主张收回车辆残损部分,张XX亦同意给付,故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应给付张XX车辆残值4521元,×××号车辆残存部分归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所有。张XX主张拆解费2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XX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遂判决:一、被告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XX车辆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乙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XX各项损失共计217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三、原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号车辆残存部分交付给被告乙保险公司;四、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元,由乙保险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乙保险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张XX受损车辆系单方委托公估数额过高不予赔偿。被上诉人张XX的公估报告系由有公估资质的公估部门所出具,且程序合法,被上诉人虽不认可,但无相反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元,由上诉人乙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夏春青
审判员贾慧贤
审判员杜 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 颖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