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XX与王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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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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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5民初73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莱西市人民法院 2020-02-06
原告:褚XX,女,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莱西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男,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负责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员工。
原告褚XX与被告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XX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被告王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57316.7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9日,王XX驾驶鲁B×××××号轿车沿莱西市夏格庄镇梦鲤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华丰路十字路口处,遇褚XX步行在前相刮受伤。此事故经莱西市交警大队认定王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XX辩称,事故发生属实,王XX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合理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9日10时8分许,王XX驾驶鲁B×××××号轿车沿莱西市夏格庄镇梦鲤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华丰路十字路口处,遇褚XX步行在前相刮,致褚XX受伤。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褚XX无责任。褚XX受伤后于2018年9月20日被送往莱西市人民医院治疗,在该院住院治疗18天,2018年10月8日出院,支付医疗费8878.17元。2018年10月28日、11月4日、12月10日、12月18日,褚XX到莱西市人民医院复查,支付医疗费1055.7元。经褚XX委托,2019年5月13日,烟台华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褚XX之伤构成十级伤残;2、建议误工时间90日,建议一人护理60日。褚XX支付鉴定费2080元。某保险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对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2019年12月26日,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褚XX之伤构成十级伤残。某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1300元。褚XX由其女儿陈丽护理,因该次事故支付交通费237元。
王XX驾驶的鲁B×××××号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王XX驾驶机动车与褚XX发生交通事故,致褚XX受伤,王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褚XX不承担责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王XX驾驶的鲁B×××××号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发生事故后,对于褚XX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于褚XX主张的损失,本院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9933.77元,有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佐证,本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100元/天×18天)、残疾赔偿金27066元(20820元/年×13年×10%)、鉴定费2080元、护理费7200元(120元/天×60天),符合法律规定,且计算合理,本院予以认定;交通费237元,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认定;误工费9000元(100元/天×90天),未提交本人收入状况证明,标准过高,结合其年龄状况及户籍性质,应按60元/天计算为宜,则误工费为5400元(60元/天×90天)。褚XX医疗费用损失合计11733.77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余额1733.77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褚XX的死亡伤残费用合计为41983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综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褚XX损失53716.77元。某保险公司能够赔偿褚XX的各项损失,王XX的赔偿责任免除。某保险公司支出的重新鉴定的费用,系扩大的费用,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褚XX损失53716.77元;
二、驳回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褚XX负担46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5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方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