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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XX与吕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0681民初73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龙口市人民法院 2020-02-12

原告:曲XX,男,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XX,男,32岁,住龙口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B区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91515XXXX。
负责人:王XX,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曲XX诉被告吕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曲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吕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医疗费49390.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100元/天*48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残疾赔偿金32594元(16297元/年*20年*10%)、误工费10800元(60元/天*180天)、护理费6000元(100元/天*60天)、交通费960元、鉴定费2600元。
精神抚慰金1000元。
财产损失500元。
总计118541元。
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6445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47190.57元的50%即23595.29元,合计88049.29元,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10000元,余款78049.29元。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33555.29元,其余损失另案主张,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鲁F×××××号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不认可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不承担诉讼费、非医保用药等间接损失。
被告吕XX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事故地点,与由北向南被告吕XX驾驶的路FYK511号小型轿车相撞,两车损坏,原告受伤。
本次事故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原告主张财产损失,但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事实清楚,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准确。
原告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医疗费49390.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100元/天*48天)、交通费960元,合计55150.57元,应由保险公司交强险承担10960元,商业险承担44190.57元的50%即22095.28元,合计33055.28元。
扣除已经垫付10000元,还应赔偿23055.28元。
综上,鉴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55.2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434元,由原告承担205元。
审判员  曲岩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迪附:限期缴纳上诉费及办理网上上诉立案通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本院立案庭交纳上诉费并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办理网上上诉立案事宜。
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或仍未办理网上上诉立案事宜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费缴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户名:龙口市人民法院;账号:15350101040027221;立案庭电话:0535-8778270;曲岩法官工作室电话:0535-877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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