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李X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京0112民初3654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李X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北京市华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X,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武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文铁(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路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被告路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4944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8000元、手机赔偿800元,以上共计409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0日18时40分,被告路X驾驶×××大众牌小汽车在北京市x区x路x路口与李文铁驾驶的电动车(后乘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手机损坏,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路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路X辩称,原告前期医疗费等费用是我垫付的,已经跟保险公司报销了,原告后期医疗费我也已经垫付给原告了,我自行找保险公司报销,关于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我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方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方对于事故发生没有异议,前期我方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已赔偿交通费667元,商业险已赔付医疗费4589.43元,诉讼费不同意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2018年10月20日18时40分,在北京市x区x路x路口,被告路X驾驶车辆(车牌号:×××)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北向南骑行电动三轮车的李文铁(后乘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及李文铁受伤,手机损坏。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路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北京潞河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左腕三角骨骨折、左手指、右肘、左前臂、右膝软组织损伤。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原告为北京市x区x镇x村农业户口。事发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589.43元、交通费667元。
经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营养费1250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10.2.6,按照营养期25日,一日50元计算】、护理费5400元(参照规范10.2.6,按照护理期45日,按通常标准计算)、误工费9797.67元(参照规范10.2.6,误工期135日)、手机损失800元。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路X驾驶车辆与骑行电动三轮车的李文铁(后乘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及李文铁受伤,手机损坏,被告路X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路X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再有不足由被告路X进行赔偿。
对于原告主张的手机损失,本院予以核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本院参照规范予以酌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本院考虑其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及客观情况,按照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酌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XX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手机损失等共计17247.67元;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原告李XX负担296元(已交纳),由被告路X负担1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曹 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林林
书记员  刘姜苒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