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与唐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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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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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60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宋X,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唐X,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954235XXXX。
法定代表人:纪XX。
原告宋X与被告唐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8月26日12点11分,唐X驾驶浙B×××××车辆由北向东行驶,宋X驾驶浙A×××××车辆由北向东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唐X存在追尾的行为。宋X系浙A×××××车辆的所有人。唐X系浙B×××××车辆的所有人。
二、责任认定情况:唐X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浙B×××××号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四、原告的损失:
1、维修费:原告主张1378元。本院经审核确认该项金额。
2、停运损失:原告主张1660元(332元/天×5天)。本院经核实确认该项金额。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唐X、某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1378元、停运损失1660元。
裁决理由与结果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分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处理规则,原告主张的维修费1378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由侵权人唐X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X车辆维修费1378元;
二、被告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X停运损失166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X负担。原告宋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唐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沈一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