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陈XX与彭X、甲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1323民初47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西峡县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陈XX,男,汉族,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X,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甲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588574XXXX,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负责人:史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乙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XXXX。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6层及东配楼1、2层。
负责人:贾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XX诉被告彭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被告彭X,被告乙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甲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7923.14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18208.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1日14时38分许,彭X驾驶豫H×××××小型客车行驶至西峡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路段,与陈X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陈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峡县交通警察大队对其现场进行勘察认定为:彭X、陈X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彭X驾驶的豫H×××××小型客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陈XX损失如下:1.医疗费39982.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50元/天×37天);3.营养费2400元(20元/天×120天);4.护理费16721.1元(152.01元/天×110天);5.伤残赔偿金60560.96元(31874.19元/年×19年×10%);6.后期医疗费9590元;7.精神抚慰金5000元;8.车辆损失1375元;9.交通费740元;10.鉴定费1900元,共计118208.14元。
被告彭X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告彭X已垫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在甲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原告部分诉请过高,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原告部分诉请过高,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1日14时38分许,彭X驾驶豫H×××××小型客车行驶至西峡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路段,与陈XX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陈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西峡县交通警察大队对其现场进行勘察认定为:彭X、陈XX负该事故同等责任。陈XX受伤后即被送往豫西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4月17日出院,住院37天,花费医疗费39052.16元,门诊费用930元。陈XX伤情经南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陈XX腰4椎体粉碎性骨折属十级伤残;同日作出咨询意见:陈XX再次住院行右胫腓骨和左足两处内固定取出费用约需9590元;陈XX身体多处骨折,两处骨折手术治疗护理期110天、营养期120天为宜,陈XX支付鉴定费19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彭X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
另查:豫H×××××小型客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122000元(其中: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且投保有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彭X、陈XX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确认彭X、陈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为5:5。故被告甲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陈XX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50%赔偿责任。
原告陈XX所诉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均有证据予以佐证,且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原告出具了陈XX儿子陈铁成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车辆租赁合同及西峡县运政公司汽车出租公司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护理人员从事行业及收入情况,原告依照该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误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原告陈XX在定残之日已年满62岁,伤残赔偿金计算年限应按照18年计算,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根据原告伤残程度、事故责任,结合本地消费水平,原告陈XX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3000元。现确认原告陈XX合理损失如下:1.医疗费39982.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50元/天×37天);3.营养费2400元(20元/天×120天);4.护理费16721.1元(152.01元/天×110天);5.伤残赔偿金57373.54元(31874.19元/年×18年×10%);6.后期医疗费9590元;7.精神抚慰金3000元;8.车辆损失1375元;9.交通费740元;10.鉴定费1900元,共计134931.8元。故被告甲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10000元,其他损失81109.64元,共计91109.64元;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43822.16元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21911(43822.16×50%)元赔偿责任。被告彭X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扣除其应承担诉讼费1200元后剩余800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直接支付被告彭X。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陈XX90309.64元,支付被告彭X800元。
二、被告乙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陈XX21911元。
三、驳回原告陈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原告陈XX承担129元,被告彭X承担1200元(已在垫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按《上诉程序告知书》的要求,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建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萨娜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