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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李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鲁0502民初4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吴XX,女,汉族,住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甲,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系被告丈夫。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51XXXX。
代表人:燕淑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乙,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XX与被告李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甲,被告李X及其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8年8月5日,被告李X驾驶车牌号为鲁E×××××号小型客车沿菏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菏泽路与峨眉山路路口处时,与行驶至此处的吴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伤,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XX无责任。
二、原告吴XX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进行鉴定,经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吴XX因此次车祸所致损伤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
三、各类人身损害费用:原告医疗费20384.11元,病历复印费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住院29天每天按30元计算)、误工费16252.50元(按照山东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标准计算150天),护理费9643.15元(按照山东省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标准计算89天),残疾赔偿金67233元,交通费酌情确定800元,鉴定费230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400元,以上共计121704.76元。
四、垫付费用情况:被告李X垫付原告医疗费7912.47元,其中4000元已从保险公司理赔完毕。被告某保险公司另行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五、车辆保险情况:被告李X驾驶的鲁E×××××号小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1份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500000元。
以上事项中,到庭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9382.76元(前期已支付的14000元应予扣除),剩余损失鉴定费、病历复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款项,由被告李X赔偿原告2322元,与被告李X剩余垫付医药费3912.47元相互折抵后,被告李X剩余的垫付款1590.47元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扣除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5382.76元(被告李X剩余垫付款1590.47元从保险公司理赔款中返还被告李X)。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款项支付办法:被告某保险公司将赔偿款104973.29元(包括被告李X应承担的诉讼费1181)直接汇入原告吴XX在中国工商银行垦利支行62×××43账户内;将其中409.47元直接汇入被告李X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城支行62×××74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1236.5元,由原告吴焕玲负担55.50元,由被告李X负担1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桂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周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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