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豫0822民初145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博爱县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699996XXXX。
法定代表人:闪XX,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XX,男、回族、住博爱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055963XXXX。
负责人:丁XX,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与被告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鹏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109941元,施救费300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1159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8日2时许,唐森林驾驶原告所有的豫H×××××/豫H620挂号车在博爱县境内沿鸿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庙村口时,与前方行驶的豫H×××××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博爱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博爱县交警大队委托,由焦作必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原告车损为109941元。现事故已处理完毕,由于赔偿问题原被告未达成协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一、同意在合法合理的损失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二、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被告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三、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同时判令原告将残值部分交付被告。四、诉讼费、鉴定费被告不应承担。
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项损失的依据。调查重点为,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条件,被告主张的残值是否能成立。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6组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2、保险单2份。证明事故车辆投保信息。3、车辆行驶证、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证明事故车辆信息及驾驶人员有相应资质。4、评估报告。证明车辆损失情况。5、施救费发票。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用3000元。6、车辆评估费发票。证明原告支出评估费3000元。
被告当庭质证认为,一、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1、焦作市必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无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要通过价格评估资质认定,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案评估报告的出具机构非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也非省级人民政府审批。2、该报告载明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它用,未经我公司同意不得向委托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且该报告委托单位为博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故对关联性有异议。3、鉴定委托程序及内容不合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车辆单位、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号、底盘号、受损部位和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事故发生地及时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而该报告中无以上内容。二、对证据5有异议。根据评估报告对评估过程的记载,该车辆停放于博爱县小王永兴汽修厂,并非位于沁阳,而该票据出具单位位于沁阳市亚娟叉车门市部,故该费用支出存在不合理之处,属于扩大损失。评估费有异议。对其它证据无异议。
被告出示3组证据材料,1、社会组织查询平台信息公示报告。证明焦作市必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发证单位中国价格协会属于社会团体,不属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证明焦作市必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不具有鉴定资质。2、机动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证明涉案车辆经被告公司定损金额为64951元。与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价格悬殊较大。3、百度地图截屏四张。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选择距离较远的沁阳市亚娟叉车门市部进行施救,而评估中记载的停放地点在博爱县,施救费支出不合理。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2016年12月9日中国价格协会关于印发评估机构人员资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纳入协会管理,让协会考核。被告依据的办法系2005年作出的文件,已经于2016年7月份作废。证据2被告单方制作,无证明效力,且出具时间与鉴定报告时间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是在鉴定报告基础上做的价格降落,也可证明被告参与其中,评估报告载明的损失项目与被告定损的项目完全一致。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事故发生后在哪里施救,由谁施救,不是原告决定的,是交通警察部门通知的,且该费用是现场施救和救援的所有费用。
本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后,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焦作市必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登记证书,其资质范围包括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李小梅、张晓艳,持有汽车估损师证书,均符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其作出的焦必价评字(2019)第80号评估结论书,合法、有效。本院对原告提交的第4组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不予确认其证明目的。原告因该事故支出施救费用3000元,有发票印证,系合理支出,被告提出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同时,本院对其提交的第3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第2组证据定损清单,系被告公司单方定损,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诉、辨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豫H×××××/豫H62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原告公司所有,办理有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唐森林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时两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2018年12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和商业险(保险期间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商业险中车辆损失保险限额为124960元。
2019年10月18日02时10分许,唐森林驾驶上述车辆沿鸿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庙村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常全学驾驶车牌号为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108224201900009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森林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博爱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委托鉴定,焦作市必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焦必价评字(2019)80号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原告车损为121941元,扣除残值12000元,为109941元。原告为处理该事故,支出施救费3000元,鉴定费3000元。因理赔问题,原、被告发生争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关于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问题。首先,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系对涉案事故的依法处理,其次,焦作必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鉴定车辆损失的资质,鉴定人员持有汽车估损师证书,被告某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错误或程序违法,因此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残值,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已经是标的损失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价值,故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原告交付残值,在本案中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车损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车辆损失115941元,未超出车辆损失保险责任限额,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费3000元,评估费3000元,系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确定被保险车辆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09941元,施救费3000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1159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计1309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毕琼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杜 盆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