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宋XX与司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0311民初43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宋XX,男,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司XX,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47XXXX。
负责人:吴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宋XX诉被告司XX、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被告司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1900、住院伙食补助费950、交通费400、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计算)暂计3250元。庭审中,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56234.38元。2、对上述诉讼请求要求的赔偿费用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超过限额的费用由被告司XX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6日,被告司XX驾驶的豫C×××××号别克轿车在凝碧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顺风速运”门前时由北向南地步行的原告肢体相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司XX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双方未能就其他赔偿达成协议,原告无奈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计算)暂计3250元。第二被告系豫C×××××号肇事轿车的交强险及三责险的承保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某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人在交强险及三责险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合理合法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被告司XX辩称,我在保险公司有投保,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结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3月6日16时13分,司XX驾驶豫C×××××号别克轿车沿凝碧南街自东向西行驶至“顺风速运”快递公司门前时,遇宋XX沿“顺丰速运”快递公司门前由北向南步行至该处,别克牌轿车前部与宋XX肢体相撞后,宋XX肢体与河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豫C×××××跃进牌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别克牌轿车前部又与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三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宋XX受伤、五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第41031142019003000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司XX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XX、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均不负该事故的责任。豫C×××××号别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宋XX被送往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16699.23元(15794.05元+8.68元+140元+420元+60元+276.5元=16699.23元),住院期间陪护1人。入院诊断为:1、左胫腓骨骨折;2、左下肢开放性外伤;3、多发软组织损伤;4、左小腿皮下血肿。出院医嘱:1.休息3个月,专人陪护;2.加强营养;3.支具保护下患肢功能锻炼,骨折愈合前禁止患肢完全负重;4.口服消肿、接骨及预防血栓药物治疗;5.定期复查(出院后1月复查,以后每50天复查X线),如出现患肢疼痛、肿胀等,休息后不能缓解,及时复诊;7.骨折愈合1年后手术取出内固定。原告出院后花费复查费用2031.05元(140元+1891.05元=2031.05元)。上述医疗费用共计18730.28元(16699.23元+2031.05元=18730.28元),均由被告司XX垫付。另被告司XX向原告垫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2820元。
庭审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的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进行评定。本院依法委托洛阳开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宋XX不构成伤残,受伤后的误工期限为120-180日;需要1人护理,护理时间为60-90天;营养时间为30-60天。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司XX垫付。
本院认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宋XX无责任,被告司XX负事故全部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如下:1、医疗费18730.2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50元/天×18天=900元);3、依据原告住院病历,结合鉴定结论,原告受伤后的误工期限认定为150日,护理期限为75天,营养期限为45天。即营养费为900元(20元/天×45天=900元);4、原告主张护理费标准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符合规定,因住院期间护理费2820元已由被告司XX垫付,故护理费为8991.93元【39522元/年÷365天×(75-18)天+2820元=8991.93元);5、原告未提供其工资银行流水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其误工费参照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即误工费为16241.92元(39522元/年÷365天×150天=16241.92元);6、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时间,酌情认定为36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6124.13元。
豫C×××××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责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中,因被告司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故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124.13元,扣除被告司XX垫付的费用21550.28元(18730.28元+2820元=21550.28元)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573.85元。因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故鉴定费1300元应由被告司XX承担700元,原告承担600元。被告司XX垫付的医疗费用等21550.28元可向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宋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573.85元(被告司XX垫付的费用已扣除);
二、驳回原告宋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宋XX负担343元,被告司XX负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拥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珊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