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赵XX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1391民初18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赵XX,女,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负责人:贾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山东廷峰(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XX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0日15时50分许,宋歌驾驶鲁Q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新区沂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辆前部与前方姬爱民驾驶的鲁D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赵XX一人)后部相撞,造成赵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高新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若所请。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含不计免赔属实。我司在审验事故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并合法有效且无免责情形下,同意赔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0日15时50分许,宋歌驾驶鲁Q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新区沂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沂河路与兴隆路交汇路口时,其车辆前部与前方姬爱民驾驶的鲁D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赵XX一人)后部相撞,致赵XX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XX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XX被送往临沂高新医院治疗,花费门诊医疗费217元,并于当日转入山东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2224.54元,花费门诊医疗费161元。后原告委托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赵XX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20日,营养期为30日。
另查明,原告赵XX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陵县义渡口镇小付家村103号,护理人为其丈夫宋世林。原告提供其与丈夫宋世林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停发工资证明,证明二人均自2018年4月26日起在青岛宜家楼梯有限公司工作。庭后原告提供其丈夫与王爱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证明二人自2019年3月11日起租赁王爱军位于临沂开元阳光里3号楼1单元2604室的房屋并居住至今。
再查明,宋歌驾驶鲁Q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证登记所有人为高凡,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庭审中,原告与宋歌、高凡达成和解,撤回了对二者的起诉。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XX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应该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原告主张应按照月工资收入计算误工及护理费。被告某保险公司质证称,原告应提交工资银行流水、完税证明等证实原告实际发放工资。原告提供了原告及护理人与青岛宜家楼梯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未向本庭提供工资银行流水证实其实际收入及事故后的误工损失,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等能够证实原告及护理人在城镇工作满一年以上,故原告的相关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为宜。
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602.64元,有相关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天*9天),结合原告住院天数9天,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0020元(167元/天*60天)、护理费3340元(167元/天*20天),原告未向本庭提供原告及护理人的工资银行流水证实其实际收入及事故发生后的误工损失,故相应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为宜,本院支持误工费6501元(108.35元/天*60天)、护理费2167元(108.35元/天*20天);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900元(30天*30元/天),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营养期为30天,结合山东医专附属医院诊断“妊娠合并外伤、先兆流产”及医嘱中“合理饮食、加强营养”的记载,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元,结合原告实际住院天数9天,本院支持90元(9天*10元/天)。综上,原告因该次事故发生的损失为医疗费2602.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6501元、护理费2167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90元,以上共计12530.64元。上述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原告12530.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30.64元;
二、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将该款汇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临商银行高新区支行81XXX29的账户内,并注明案号及原告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晓山
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
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馨
书记员陈思羽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