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于XX与姜X、某保险公司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吉01民终24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26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XX,女,满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X,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邵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金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肖XX,总经理。
上诉人于XX因与被上诉人姜X、、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锋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6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6民初2221号判决书,请求重审,确认伤残等级,赔偿一切费用;2.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方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于XX遭遇车祸与眼睛伤残无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依据公正司法鉴定所的所谓鉴定,判定于XX右眼黄斑裂孔做过手术,与车祸无关。实际情况是:于XX于2017年12月11日在吉大一院做的右眼黄斑裂孔手术成功,一周后复查时裂孔处压下一侧(有OCT影像为证),正处于恢复期,眼睛里仍有填充气体存在,被撞后气体全部消失,术后出院有医嘱(见出院诊断书)。1.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全休一个月;2.保持体位,连续用药;3.定期复查,有变化随诊。同时口头告知,不能跳广场舞(机动车撞击与跳广场舞相比哪个外力大),于XX遵医嘱,趴卧20余天,未做任何剧烈运动(包括做饭,端大勺,擦地等家务劳动)。于XX右眼黄斑裂孔经手术治疗已好转,且在恢复期,被撞后裂孔加大(见复查时的影像报告)属于二次伤害所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于XX右眼黄斑裂孔伤残与此次伤害无关是错误的。二、不认同公正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因为他所谓“公正”,实际不公正,其理由如下:1.抓重新鉴定号时,于XX未到场,单方抓号不符合程序,公正鉴定所与某保险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应视为偏袒。2.公正鉴定所只凭于XX一本医疗手册做的鉴定是极其片面的,应结合右眼复查报告单及影像资料才完整。三、申请重新评定伤残等级予以赔偿。于XX是行走在人行道上被撞倒昏迷,120车送往吉大一院重症监护室,经抢救两天两夜后才转入病房,诊断为1、颅底骨折;2.左侧乳突骨折;3.左耳耳漏;4.右下腹疝气(复查时确诊,已做手术);5.右眼黄斑裂孔术后已恢复,撞击后再次断裂,还需做二次手术。于XX原有肾功能不全等,不是被撞所致,故不提起。被撞所留下的后遗症:1.头晕头痛;2.左耳耳聋耳鸣;3.术后已恢复的眼睛视力为零(被撞前能看见电视下字幕);4.疝气手术后不能完全直立行走。综上所述。于XX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是极其错误的,没有保护受害人的合理诉求。于XX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条款,依法支持于XX的诉求,按原起诉状的款项赔偿损失(伤残补助费等鉴定后按等级赔偿)。
姜X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原判,驳回于XX上诉请求。原审法院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于XX黄斑裂孔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不予评定伤残等级。该鉴定结论的制作符合法定程序,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原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已向各方当事人通知何时何地何方法抽签选取鉴定机构,于XX未到场是其主动放弃了权利,与法院无关,选定鉴定机构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于XX质疑鉴定报告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但是其放弃了该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均合理合法,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原审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也是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依法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于XX的上诉请求。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于X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于XX在受伤前即有过右眼黄斑裂孔手术,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完全客观准确的。二、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是法院司法鉴定库中合法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且此次鉴定是通过法定程序组织抽签选定的,法院也将相关的抽签传票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但是于XX代理人也并未参加抽签程序,视为对选择鉴定机构权利的放弃,因此于XX主张的要求重新鉴定没有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金锋汽车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275140.78元;2、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2月14日15时许,姜X驾驶×××号捷达牌出租车在西安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年路口掉头时,将在人行横道内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于XX撞倒致伤。于XX被送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治疗47天(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2日),支付医疗费67439.14元,某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00元。诊断为,左侧乳突骨折,颅底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顶部头皮下血肿,双肺肺炎等。此次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绿园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姜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XX无责任。于XX对自身伤情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于XX此次外伤致视力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营养期限评定为45日。被告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于XX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经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XX黄斑裂孔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不予评定伤残等级。涉案肇事车辆×××号出租车登记在金锋汽车公司名下,姜X与金锋汽车公司系承包关系,事故发生时姜X为驾驶员,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0000.00元,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交强险的保险和商业险期限均自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1日,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姜X驾驶×××号出租车发生事故,于XX在事故中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于XX因此次受伤合法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赔偿。一、关于于XX合法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1、医疗费67439.14元,此次事故共计发生医疗费67439.14元,有医院病历、出院诊断书等票据为凭,依法应予支持,上述医疗费某保险公司垫付10000.00元;2、护理费6585.64元,于XX要求护理费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以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6585.64元(140.12元/天×47天),依法应予支持;3、交通费313.10元,有票据为凭,依法应予支持。于XX主张其他交通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00元,依据于XX住院病历,于XX因此次事故到医院入院治疗47天,于XX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00元(100.00元/天×47天),依法应予支持;5、营养费4500.00元,依据鉴定意见,于XX的营养期为45天,于XX要求营养费4500.00元(100.00元/天×45天),依法应予支持;6、鉴定费600.00元,于XX为鉴定伤残等级和营养期限共支付鉴定费2100.00元,经与鉴定机构确认,于XX伤残等级的鉴定费用为1500.00元,营养期限的鉴定费用为600.00元,审理中,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重新申请鉴定,经鉴定于XX未构成伤残等级,故关于于XX伤残等级的鉴定费用1500.00元不予支持,营养期限的鉴定费6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7、律师代理费7000.00元,有票据为凭,依法应予支持;以上于XX合理经济损失共计91137.88元。二、关于各被告的责任。此次事故被告姜X承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号出租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98.74元,具体为: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6585.64元、交通费313.10元,其中医疗费10000.00元已支付,还应支付6898.74。因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限额元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故于XX剩余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险限额内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为:医疗费57439.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00元、营养费4500.00元、鉴定费600.00元、律师代理费7000.00元,共计74239.14元的80%为59391.31元。被告姜X按20%承担赔偿责任,即74239.14元的20%为14847.83元。因被告金锋汽车公司为涉案车辆所有人,并将该车辆交由被告姜X经营,事故发生在经营过程中,故被告姜X赔偿原告于XX的经济损失,被告金锋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于XX主张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虽于XX自行委托委托鉴定为八级伤残,经被告某保险公司重新鉴定,于XX未构成伤残,故于XX主张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依法不予支持。虽然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以及肇事车辆制动不合格,依据保险合同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但是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且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被告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对投保人尽到了足够的提示、告知义务,而律师代理费、鉴定费、诉讼费,属于于XX本次诉讼必要、合理的费用,故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某保险公司要求于XX支付鉴定费,在本案中不予支持。被告长春金锋汽车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责任自负。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XX经济损失6898.74元(护理费6585.64元、交通费313.10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于XX经济损失59391.31元(医疗费57439.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00元、营养费4500.00元、鉴定费600.00元、律师代理费7000.00元,共计74689.14元的80%为59391.31元。);三、被告姜X赔偿原告于XX经济损失14847.83元(74689.14元的20%为14847.83元);四、被告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姜X赔偿原告于XX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于XX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条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7.00元,由原告于XX负担3227.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000.00元,由被告姜X与被告长春金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00.00元。(与前款一并执行)。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受人民法院委托作出吉公正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156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一审采信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于XX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法定应准予重新鉴定的情形,故不予支持,于XX请求重审,确认伤残等级,赔偿一切费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于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8.00元,由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惟祎
审判员  高 心
审判员  高云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月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