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曹XX与董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1727民初59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汝南县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曹XX,男,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男,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39071XXXX。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该公司员工。
原告曹XX与被告董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0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1448元,误工费15717.6元,护理费9745.2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7373.5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继续治疗费8000元,三轮车损失1030元,鉴定费2020元,评估费200元,扣除董X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合计179534.44元;2、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事实和理由:2019年05月21日11时许,董X驾驶豫Q×××××号轻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张春香,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沿汝南县常兴镇冯楼至周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超越前方同向曹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过程中相刮擦,致曹XX受伤,车辆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当事人董X负事故全部责任,曹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治疗,现已出院,对于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董X辩称,交通事故属实,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本被告系借用车主张春香所有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用120车送原告到驻马店治疗支付车费600元。同意赔偿原告损失,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损失。
某保险公司辩称,1、如事故车辆驾驶证、行驶证齐全,并审验合格,保险公司同意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2、原告的伤残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保险公司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3、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1、原告的伤残鉴定虽系单方委托,但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其异议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2、原告虽系超过退休年龄,但仍有劳动能力,请求误工费应予支持,但应以农村标准计算较妥。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05月21日11时许,董X驾驶豫Q×××××号轻型箱式货车,沿汝南县常兴镇冯楼至周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超越前方同向曹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过程中相刮擦,致曹XX受伤,车辆损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董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曹XX无责任。被告董X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张春香,该车于2019年01月13日至2020年01月12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曹XX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9医院,住院24天,伤情为腰椎骨折伴脊髓损伤,支付医疗费71388.27元。2019年12月06日,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曹XX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取内固定物)约需8000元人民币,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020元。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驻马店市三和汽车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金额为103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以其健康权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为由向本院起诉,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并无不当,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被告董X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董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请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进行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赔偿的范围和数额:1、医疗费,以票据为准,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计款71388.27元,后续治疗费以评估为准,计款8000元,本项合计79388.2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4天,每天按50元计算,计款1200元;3、营养费,以评估的90天为准,每天按20元计算,计款1800元,上述1-3项合计82388.27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支付的1万元,不足部分72388.27元,由被告董X承担。4、护理费,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为108元/天,以评估的90天为准,计款9720元;5、误工费,以评估的180日为准,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89元/天,计款6820.20元;6、残疾赔偿金,河南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874.19元/年,至伤残鉴定之日原告已满71周岁,应计算9年,计款57373.54元(31874.19元/年×9年×20%);7、精神损害赔偿金,世上最宝贵的莫过于人的生命和××交通事故致原告十级伤残,给其身心造成较大的痛苦,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为10000元;8、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护理人数,酌定为500元;9、鉴定费,以票据为准,计款2020元。上述4-9项合计86433.7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0、电动车损失,以评估为准,计款1030元;11、评估费,以票据为准,计款200元。上述10-11项合计1230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上述赔偿款某保险公司共计赔偿97663.74元,被告董X赔偿72388.27,已支付10000元,下余62388.27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理由及法律的规定,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XX各项损失97663.74元;
二、被告董X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曹XX各项损失62388.27元;
三、驳回原告曹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5元,由被告负担1750元,由原告曹XX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红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华丽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