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彭XX与某保险公司、威海运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鲁1003民初64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彭XX,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X,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负责人:孙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工作人员。
被告:威海运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2号。
法定代表人:丁X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乙,工作人员。
原告彭XX与被告、威海运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孙松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彭XX申请撤回对孙松涛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彭XX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X、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被告运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8853.49元(39549元/年÷365天×57天×2+39549元/年÷365天×60天×1),残疾赔偿金43503.9元(39549元/年×5年×22%),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交通费500元及车辆损失(具体数额由保险公司定损);2、判令某保险公司及运通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24418.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132198.89元的60%即79319.33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日9时00分许,孙松涛驾驶运通公司所有的鲁K×××××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龙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海路侯家镇二马村西,重型厢式货车前侧右部与彭XX的电动二轮车右侧后部相撞,造成彭XX受伤,两车均有损坏的交通事故。因无法确认电动二轮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轨迹、无法查清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故交警未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现彭XX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某保险公司辩称,鲁K×××××号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属实。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彭XX的合理损失。
运通公司辩称,孙松涛驾驶运通公司的车辆从黄岛拉货回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孙松涛系运通公司的职工,系在履行职务行为。孙松涛所驾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彭XX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鲁K×××××号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运通公司。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2019年6月1日9时00分许,孙松涛驾驶运通公司所有的鲁K×××××号重型厢式货车沿龙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海路侯家镇二马村西,重型厢式货车前侧右部与彭XX的电动二轮车右侧后部相撞,造成彭XX受伤,两车均有损坏的交通事故。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后,因无法确认电动二轮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轨迹、无法查清事故的事实及形成原因,故未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彭XX于交通事故后至威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7天,彭XX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
彭XX及某保险公司均同意由某保险公司向彭XX赔偿车辆损失300元。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事故双方责任大小及超出交强险损失的赔偿比例。彭XX称,事故发生时孙松涛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结合双方车辆危险程度及事发时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的大小,主张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按照60%的比例进行赔偿。某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孙松涛驾驶车辆直行,彭XX驾驶车辆左转弯,根据交通法规,转弯车辆应让行直行车辆,故同意按照50%的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根据交警卷宗中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彭XX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系机动车,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左转弯骑行状态;鲁K×××××号重型厢式货车为直行顺向行驶,事故发生前有明显的刹车行为,且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远低于限制时速。综合以上情况,本院酌定事故双方即彭XX、孙松涛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结合事故双方责任大小、车辆性质、安全性能等因素,对某保险公司主张的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按50%的比例赔偿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事故发生后,彭XX至威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7天,共计支出医疗费134418.89元。彭XX提供了威海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及住院费收据。
某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彭XX支出的医疗费用中有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检查费用及治疗用药,同时申请对医疗费用项目中不属于治疗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
本院准许了某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并依法委托威海科真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出具的威科真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对被鉴定人彭XX受伤住院中各项医疗费进行逐项审核,未发现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某保险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780元。各方当事人对上述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根据鉴定结论,彭XX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并未支出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故本院认定彭XX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为134418.89元。
第三,起诉前,彭XX自行委托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人数及护理时间进行了鉴定。该所出具的威明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7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彭XX其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其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彭XX外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2个月。彭XX为此支出鉴定费2080元。
某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报告评定的彭XX的伤残等级不认可,经本院释明后,某保险公司亦未申请重新鉴定。
彭XX称其是退伍军人,其主要收入来源为民政部门发放的复员军人补助,因此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孙子彭飞及孙媳宋倩倩护理,二人均系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彭XX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及结婚证等证据。并据此主张残疾赔偿金43503.9元(39549元/年×5年×22%)、护理费18853.49元(39549元/年÷365天×57天×2+39549元/年÷365天×60天×1)。
某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要求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但未说明理由或提供证据。
某保险公司对[2019]临鉴字第7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未提供证据推翻该鉴定报告得出的鉴定结论,故对某保险公司就伤残等级进行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彭XX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收入来源为非农业收入,且其护理人员均为城镇居民,因此彭XX依据上述鉴定报告按照城镇标准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
第四,彭XX称,其因本次事故构成多发肋骨骨折九级伤残及颅脑损伤十级伤残,据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另主张交通费5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彭XX因本次事故构成伤残,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应予支持,基于彭XX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故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000元为宜。因彭XX未提供证据证实交通费的具体支出情况,故对其主张的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彭XX因本次事故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34418.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护理费为18853.49元、残疾赔偿金4350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辆损失300元、鉴定费208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孙松涛所驾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彭XX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的比例赔偿。鉴定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因孙松涛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运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彭XX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43503.9元、护理费18853.49元、车辆损失300元,共计74657.3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彭XX余下医疗费124418.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共计130118.89元的50%即65059.45元。以上合计139716.84元。
二、威海运通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彭XX鉴定费2080元的50%即1040元。
以上两项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彭XX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山东文登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村支行,账号:910031100010100221950)。
三、驳回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元,彭XX负担377元,某保险公司负担1505元。某保险公司支付的鉴定费780元,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婉婉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谭 洁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