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XX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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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691民初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1-21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
当
事
人
及
诉
讼
参
加
人
原告:康XX,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X,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负责人:石XX,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可本案事故发生及涉案车辆投保属实,同意在核实无保险免赔情形后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辩称诉讼费、评估费其不应承担。
案
件
事
实
2019年9月10日0时3分许,案外人耿亭驾驶鲁CXXX82/鲁CXXX2挂号牌重型半挂车沿G18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01KM+650M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内低速行驶的案外人张连永驾驶的津AXXX89/津BXXX5挂号牌重型半挂车,随后鲁CXXX82/鲁CXXX2挂号牌重型半挂车起火燃烧。事故造成耿亭死亡,津AXXX89/津BXXX5挂号牌重型半挂车尾部受损,鲁CXXX82/鲁CXXX2挂号牌重型半挂车及所载货物烧毁,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经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耿亭、张连永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张连永驾驶的津AXXX89挂号牌重型半挂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鲁CXXX82/鲁CXXX2挂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康XX,牵引车、挂车分别挂靠淄博顺凯物流有限公司、淄博盛堡运输有限公司经营。
经滨州市易估顺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鲁CXXX82/鲁CXXX2挂重型半挂车损失为353440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17672元。为施救该车辆原告支出施救费26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了路产损失18880元、车载货物损失23088元。
损失项目
数额
认定依据
车辆损失
353440元
滨州市易估顺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费
17672元
滨州市易估顺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费发票
施救费
26000元
无棣德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施救费发票及明细
路产损失
18880元
路产损失告知书、路产损失赔偿协议书、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清单、路产损坏赔偿专用票据
货物损失
23008元
淄博净洁净水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出库单、赔偿协议、收款收据
合计
439080元
裁
判
理
由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与原告康XX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货物受损,路面损坏、污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再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437080元的50%即218540元,以上共计220540元。
裁判
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裁判
主文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XX220540元;
二、驳回原告康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尾
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304元,原告康XX负担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莹
二○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松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