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辽08民终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20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甲5号。
法定代表人:孔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男,汉族,现住大石桥市,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汉族,现住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系王X丈夫),男,汉族,现住盖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汉族,现住盖州市。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X、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19)辽0881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被上诉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被上诉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免除13283.38元赔偿责任。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王X的损失13283.38元是错误的。第一,被上诉人高X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弃车逃逸行为,该行为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规定“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弃车逃逸显然属于交通肇事逃逸且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该条明确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抢救伤者。法律之所以禁止交通肇事逃逸,是因为逃逸包括弃车逃逸都将受害者至于无人抢救的状态将导致受害者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并且也不利于查明事故现场以及逃逸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肇事逃逸。而本案中被上诉人高XX作为一名驾驶人,其应当知道发生事故后应报警并抢救伤者,但是其却恰恰相反,弃车逃逸,致伤者于不顾。如果法院将这种弃车逃逸情况也判令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在放纵违法犯罪(在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驶员弃车逃逸,这本身就不符合常人的逻辑和行为,所以才有了弃车逃逸也属于逃逸的法规)。被上诉人高XX弃车逃逸,导致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对高XX当时的驾驶状态即是否存在酒驾、醉驾、毒驾等违法行为难以确定。同时,弃车逃逸也无法判定当时的实际驾驶人是否是报案的驾驶人,会出现驾驶员掉包的违法凭空的出现。第二,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只需要对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即可,并不需要尽到告知义务。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对被上诉人王X的损失进行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王X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维持原判。
高XX辩称,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维持原判。我没有逃逸,我在现场抢救伤员,并委托我的家属打电话报案。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保险赔偿责任的告知义务,对免责条款应当明示,应尽到告知义务。
王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人保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2556.85元;2.由被告高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中包括对原告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6日16时30分许,高XX驾驶辽H×××××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盖州市杨运镇三道沟村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孙XX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的未经登记的两轮摩托车载乘王X相撞后,高XX弃车逃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孙XX、王X受伤。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高XX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王X不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王X受伤后,被送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和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99天,诊断为左股骨头中心性脱位、左髂骨骨折、左坐耻骨支骨折、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左膝皮肤撕裂伤。花费医疗费56619.74元。王X的前期损失经本院作出(2018)辽0881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了王X相关损失。该判决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已履行完毕。2019年6月8日,王X入沈阳沈河京城医院住院治疗6天,经该院诊断为:左侧股骨头坏死、左侧髋关节外伤术后。花医疗费18626.25元。另查,王X农业家庭户口。高XX驾驶辽H×××××号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本起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对王X、孙XX的前期损失进行了赔偿,其中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满。
一审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系高XX与孙XX的混合过错造成王X身体受残的后果,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高XX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因此,对王X的合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然后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按70%的责任予以赔偿。对王X要求的误工费,按农林牧渔业标准每天48.22元减去伤残应赔偿的每天3.77元,即44.45元计算7天;对王X要求的护理费342.3元,予以支持;对王X要求的交通费130元,鉴于确会产生该损失,予以支持;对王X要求的出院后自行购买的药物,鉴于并未有医嘱证明及正规发票,不予支持。对王X要求对其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一节,鉴于在前期损失判决中,对其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并已赔偿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对其伤残等级不再进行审理。综上所述,对王X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各项经济损失783.45元(其中护理费342.3元、误工费311.15元、交通费130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各项经济损失18976.25元(其中医疗费18626.25元、伙食补助费350元)的70%,即13283.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原告王X负担349元,由被告高XX承担265元。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是否成立。经审查,本案系被上诉人王X因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而提起的赔偿纠纷,其已发生的前期损失业经本院(2019)辽08民终1249号判决予以认定,本案上诉人主张的免责理由亦经该判决进行审理,并认定为上诉人免责理由不成立,该判决现已生效并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就相同免责理由再次主张免责,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上诉人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上诉人王X发生的后续治疗相关费用继续承担理赔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宪云
审判员  杨 健
审判员  姚 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冯帆
书记员苏嘉诺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