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陈XX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1282民初76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靖江市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陈XX,男,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陈X,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7423XXXX,住所地靖江市。
负责人:邵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0日组织听证,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到庭参加;于2019年12月31日开庭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事故损失:医疗费7018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元(按20元/天计算20.5天)、营养费1800元(按20元/天计算90天)、护理费7800元(按130元/天计算60天)、误工费36000元(按6000元/月计算6个月)、残疾赔偿金188800元(按47200元/年计算4年)、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施救费100元、住宿费2644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21741.3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4日,徐清驾驶苏M×××××小型轿车刮擦原告驾驶的苏M×××××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失控后又碰撞王兴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三车损坏,原告与王兴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与王兴才无责任。苏M×××××轿车在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70187.3元(不含保险公司垫付的6131.63元)。
被告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不持异议,徐清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我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131.63元。关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我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无异议;护理费应按照80元/天计算;误工费,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同意按照4500元/月计算;残疾赔偿金,认可其伤残等级,但对其提供的安置房买卖合同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3000元;车辆损失认可1800元;施救费、住宿费不予认可;交通费认可1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8月14日18时20分,徐清驾驶苏M×××××轿车沿靖江市沿江高等级公路由东向西行至与斜新路叉口西侧加油站门前路段时,其车右侧刮擦同向行驶陈XX驾驶的苏M×××××二轮摩托车左侧,致使摩托车失控摔倒滑行过程中后轮碰撞同向行驶王兴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轮,造成陈XX、王兴才受伤,三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徐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XX、王兴才无责任。苏M×××××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76318.93元(含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6131.63元)。
原告在诉讼前,经本院委托,常州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意见是: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营养期90日,护理期60日,误工期180日。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关于原告的损失,应结合原告所举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医疗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及用药明细确定金额,被告主张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能指出其中该部分药品的范围及与医保范围内可替代药物的差价,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告不持异议,予以认定。护理费,本院根据本地相关标准、结合原告的实际情况确定为120元/天。误工费,被告保险公司对其工作情况不持异议,本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月。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情及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为600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确定为1500元;车辆损失、施救费,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予以认定;住宿费,原告提供了其子住宿的票据,结合其住院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1500元。综上,本院确认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76318.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188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1200元、车辆损失2000元、施救费100元,共计315328.93元,由被告赔偿,因其已为原告垫付6131.63元,尚需赔偿309197.3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事故损失30919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计1065.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徐清负担部分已从其为原告垫付的款项中予以扣减,无需另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31元。
审判员 陶永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冯雅颂
书记员 徐宝琴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