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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XX与某保险公司,汤少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陕0116民初131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0-01-01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6民初13167号
原告商XX。
委托代理人袁纪红。
被告汤少羽。
被告。
诉讼代表人王凯。
委托代理人曹育飞。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西部汽车驾驶员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以下简称西部驾校),`````。
法定代表人郑东,该驾校校长。
原告商东峰与被告汤少羽、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西部驾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商东峰委托代理人袁纪红、被告汤少羽、被告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曹育飞、被告西部驾校法定代表人郑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5月10日,被告汤少羽驾驶陕AXXXX学号机动车沿西汤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汤线枣园墓园段时,将沿西汤线由西向东步行至此的原告撞倒致伤,当即原告被送往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给付了部分费用,现被告汤少羽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该车车主为被告西部驾校,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汤少羽负全责,为此自己诉讼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10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8500元、误工费45000元、交通费16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666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55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280元。
被告汤少羽辩称,事故过程及责任认定属于事实,自己驾驶的机动车系自己购买的车辆,但没有过户,事故和被告西部驾校没有关系。
现事故中自己支付了原告前期看病的医疗费,还给付原告1750元,现自己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同意依法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汤少羽驾驶的机动车在自己公司仅投有交强险、事故亦发生于保险期内,自己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
被告西部驾校辩称,事故车辆登记在自己公司名下,但该车于2018年已经终止了和自己驾校的教学合同,自己驾校让被告等人过户,但其至今未过户,故本次交通事故和自己驾校无关,自己驾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0日,被告汤少羽驾驶陕AXXXX学号机动车沿西汤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汤线枣园墓园段时,将沿西汤线由西向东步行至此的原告撞倒致伤,当即原告被送往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天,其伤情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腰五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左侧骶骨翼骨折。
原告住院被告汤少羽为其共花去医疗费41439.33元,另外还给付原告1750元,原告出院其复查共花去医疗费997.09元,出院医嘱:伤口定期换药,术后2周愈合拆线,循序渐进患肢功能锻炼、门诊复查、腰骶部支具固定等。
另查明,该起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部门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汤少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委托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该鉴定所经鉴定后作出陕美法司[2019]临鉴字第23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商东峰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伤残等级属十级。
2.被鉴定人商东峰的误工期限为150日左右、护理期限为75日左右、营养期限为60日左右。
3.被鉴定人商东峰的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壹万元。
原告花去鉴定费2280元。
原告之母黄某某,1952年XX月XX日出生,需赡养,其生育原告及另一儿子商某某,商某某为残疾人,亦属于贫困户。
现双方损失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称意见,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汤少羽驾驶机动车行驶中将原告撞倒致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汤少羽负事故全部责任,各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依法予以支持。
现陕AXXXX学号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外的损失再由被告汤少羽赔偿。
被告西部驾校不是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医疗费参照其医疗费发票及其请求为997.09元;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酌情计算50元,共住院1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00元;原告营养期限依照鉴定结论计算60天,每日营养费酌情计算30元,营养费共计1800元;原告护理期限依照鉴定结论计算75天,住院日护理费酌情认定120元、住院10日护理费为1200元,出院日护理费酌情认定100元、出院护理共65日、护理费为6500元,护理费合计7700元;原告误工费参照原告事故前2018年月平均工资5062.24元计算5个月共25311.2元;交通费酌情计算800元;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计算10000元;原告残疾赔偿金按照司法鉴定意见的伤残十级等级计算为33319元×20年×10%=66638元;原告之母另一子商某某属于残疾人、贫困户,没有实际抚养其母的能力,故原告之母的被抚养人人数应按一人计算为宜,被抚养人生活费为21966元×13年×10%=28555.8元;原告因事故构成伤残,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予以支持,具体精神损害抚慰金按1000元计算;原告鉴定费依据鉴定费票据计算为2280元。
综上,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商东峰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700元、误工费25311.2元、残疾赔偿金4663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55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汤少羽在判决生效后10日赔偿原告商东峰医疗费997.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800元、剩余残疾赔偿金20005元共计23302.09元(含汤少羽给付的1750元在内)。
三、驳回原告商东峰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用3645元,减半收取1822.5元,由原告商XX承担239.5元,由被告汤少羽承担1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国栋
二O二0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祝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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