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XX与何X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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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73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09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X,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452************375。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7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XXXX***********984J。
负责人:陈XX。
上诉人罗XX因与被上诉人何XX、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何XX210000元;二、被告罗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何XX78264.02元;三、驳回原告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9.08元(原告何XX已预交),由原告何XX负担2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2225元,由被告罗XX负担729.08元。”
罗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何XX是农村户口,其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事故发生前在佛山市居住生活不满一年,故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二、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首先,一审法院调取的交警现场勘验照片及材料证明事发时罗XX驾驶的车辆由东面的左车道左转南面,没有违法行为,何XX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指示信号灯,强行闯红灯由南向北直行,双方遂发生碰撞,过错在于何XX。其次,本起交通事故给何XX造成的损失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认定事故责任。最后,交警部门的办案人员在尚未作出处理决定前,就要求罗XX在空白的简易程序责任认定书上签字,违反法定程序。三、一审程序违法。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有内固定并需要拆除的,应在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涉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客观真实,罗XX一审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未予准许。其次,一审法院调取涉案事故现场照片及勘查材料后通知本案当事人再次开庭进行质证,罗XX的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庭而请求另行安排开庭时间,一审法院不同意,并要求罗XX邮寄书面质证意见,但罗XX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后却被一审法院忽视,明显有误。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何XX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一、本案事故认定书合法。罗XX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并在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调取事故卷宗后不到庭质证。即使罗XX的代理人一审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不能到庭,罗XX也可以委托其他代理人或本人到庭质证。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事故案卷材料及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可反映罗XX在行驶过程中违反规定。二、罗XX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鉴定程序违法。根据出院小结显示,何XX是胫腓骨骨折,在伤情稳定后即可进行鉴定。对伤残鉴定具备一定知识的某保险公司并未对本案的伤残鉴定意见提出任何异议。
某保险公司未陈述意见。
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二、一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三、何XX的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能部门,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已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其根据法律的明确授权,在勘验事故现场后,依据其专业知识对本案事故责任作出的认定,在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推翻时,依法应成为确定各方责任的依据。一审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并认真审核从交警部门调取的事发现场的照片后,采信涉案事故认定书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罗XX上诉主张本次交通事故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纳;其主张交警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即要求其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程序违法,但其既没有证据证明该主张,同时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能成为其拒绝承担相关责任的理由,故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亦不予接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经审查,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其接受何XX的委托,在对何XX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临床检查情况,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得出何XX的右下肢损伤达九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整个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依据充分,结论合理,并无重新鉴定之必要,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未准许罗XX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法定程序,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罗XX上诉主张何XX应在取出内固定物后才进行伤残鉴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接纳。其次,罗XX自认已对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调取的证据发表书面质证意见,故一审法院审核后采信该证据亦不存在程序违法,对其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接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何XX提交的佛山市顺德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底册登记表、均安社区消防安全检查表、房租预付清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何XX在本案事发前长期在佛山市顺德区居住、生活且有稳定收入,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何XX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罗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8.16元,由上诉人罗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星星
审判员 张雪洁
审判员 侯 进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江婉雅
书记员 冼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