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某保险公司、梁XX、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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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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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67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 民事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1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X,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X乙,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方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梁XX、、原审被告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9年4月28日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XX车辆维修费74602元。二、被告李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梁XX停运损失20000元。三、驳回原告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XX负担534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833元,被告李XX、张XX连带负担125元;重新鉴定的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李XX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请求的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条款免责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停运损失费为20000元过高且无事实依据。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李XX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梁XX、某保险公司承担。
梁XX答辩称:李XX认为停运损失过高,但是梁XX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某保险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仅需对梁XX车辆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合理;停运损失应由李XX承担有法可依,请法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张XX未作答辩。
二审期间,各方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举证及查明的事实,本院对二审时的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停运损失金额的问题。原审判决根据受损车辆当地货运业的实际收入情况,再结合受损车辆的维修时间,酌情认定梁XX的停运损失费为20000元,并无不当,李XX上诉请求调低停运损失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问题。由于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李XX上诉请求停运损失费应由某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李XX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侯 进
审判员 张 莹
审判员 禤敏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敏娜
书记员 梁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