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吴X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京0114民初223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原告:吴XX,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王XX,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北京华盛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负责人:岳XX。
被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张家口市桥东区。
负责人:丁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吴XX与被告王XX、被告北京华盛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212.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600元,合计14512.25元;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4日1时15分,被告王XX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由南向北行驶至昌平区G6辅路臭泥坑村处,与刘伟驾驶的小型面包车(车牌号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认定,王XX负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王XX未到庭答辩,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答辩人系运输公司雇佣的驾驶人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运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合理合法部分同意赔偿,并请求法院结合本事故其他案外人的情况按损失比例予以综合认定。急救车费票据没有日期,有异议;医疗费证据中提交了4张56元处方笺,不认可,以正式票据金额为准,伙食补助费不认可,根据提交的病历中住院3天为准,标准法院认定;营养费金额不认可,没有加强营养的医嘱;误工费标准没有证据支持,天数参照医嘱同意14天;护理费标准没有证据支持,天数只同意住院期间的。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4日1时15分,在北京市昌平区G6辅路臭泥坑村处,王XX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由南向北行驶,刘伟驾驶的小型面包车(车牌号为×××)由北向南行驶,王XX驾驶车辆前部与刘伟驾驶的车辆接触,导致刘伟驾驶的车辆与路侧水泥墙接触,两车损坏,刘伟车辆六人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认定,王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伟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吴XX在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住院3天,经诊断为右侧眶内壁骨折;右眉弓开放伤口清创缝合术后;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鼻骨骨折建议:继续住院治疗,患者要求出院···休息二周,住院期间陪护一人。
另查一,被告王XX驾驶的车辆(车牌号为×××)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运输公司,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本院传唤,王XX仅提供了答辩状,未提交其与运输公司的相关合同等证据。运输公司未到庭就其与王XX的关系作出说明。
另查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案外人郑建军医疗费1万元。本院在审理刘伟等人起诉要求相关赔偿案件过程中,释明原告,已有任继祥、郑建军、王安祥三人起诉相关赔偿,刘伟、吴XX、杨永金明确不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为其预留份额,亦未申请相关伤残鉴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同车另三名伤者任继祥、郑建军、王安祥三案作出判决。
另查三,事发后,刘伟为同车其他伤者垫付了急诊抢救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共计4103.73元。
原告吴XX的经济损失,经本院核实确认为:医疗费6089.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0元/天,住院3天)、营养费1000元(酌定)、护理费360元(120元/天,3天)、误工费3500元(3500元/月,酌定1个月)。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XX、运输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被告王XX负事故全部责任,刘伟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王XX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故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XX的经济损失,交强险保险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仍有不足的部分,因王XX和运输公司均未举证双方关系,应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吴XX主张的医疗费,本院凭票核算。原告吴XX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本院根据其受伤及恢复情况,酌情支持。原告吴XX主张的误工费过高,且未能提交完税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其收入及误工损失,故本院根据其工作性质及其伤情,认定其误工损失。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吴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49.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吴XX负担41元,已交纳;被告王XX、被告北京华盛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杜春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成
书记员 于静航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