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范X甲与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沪0115民初928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范X甲,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范X乙(系原告父亲),住同原告范X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男。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
原告范X甲与被告唐建峰、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范X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建峰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X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具体损失为医疗费836.50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40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37,130元、交通费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4,5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损失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赔偿。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下属员工唐建峰驾驶沪GXXXXX小型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航路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唐建峰负事故全部责任。沪GXXXXX小型轿车事发时在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辩称,事故经过及责任无异议。事发时,本公司所有的的涉事轿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保额为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未附加不计免赔险。原告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合理损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具体数额由法院审核;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衣物损失费、律师费认可;对其余损失均有异议,由法院依法审核确定。对原告伤残等级存有异议。事发后,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35,720.50元,请求确认处理。
原告对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所述垫付医疗费数额无异议,同意于本案一并处理。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事故经过及责任无异议。事发时,沪GXXXXX小型轿车在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保额为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未含不计免赔险),同意依法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但商业险下应扣除20%免赔率。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4日,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属员工唐建峰驾驶沪G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航路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唐建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即被送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门诊检查并住院治疗。经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2019年6月,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范X甲之颅脑多发损伤致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构成XXX伤残。伤后给予休息期18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原告为该鉴定支出鉴定费4,500元。
原告为本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事故后,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35,720.50元(含外购药费)。
另查明,涉事沪GX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000元),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于2017年4月起居住在本市浦东新区,事发前就职于上海通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审理中,原告和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协商确定原告伤残赔偿金为272,1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记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缴费情况、居住证明、原告银行工资流水、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强制保险的损失,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根据涉事沪GXXXXX小型轿车投保情况,结合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确定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依次先行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作为肇事司机唐建峰的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涉事机动车未投保不计免赔附加险,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可依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责险项下扣减20%的免赔率。
关于原告诉请的各项事故损失,本院意见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5,4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4,500元、律师费5,000元,经核查未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酌情确认500元;3.误工费,经审核在案银行工资交易明细,其中发生于2019年2月2日数额为11,640元的入帐款,比照原告上一年度的薪酬发放情况,可以确认原告主张该笔收入系2018年度年终奖的意见,但原告就事发前月均工资的计算方式有误,本院据实核定为7,101元/月,另休息期内实际发放的收入应予扣除,确定本项损失为34,136元;4.伤残赔偿金272,1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经原告和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协商一致,根据原告伤情所致损失及机动车投保情况等案涉因素,并无不妥,本院可予照准;5.医疗费,经审查原告病史资料和票据,结合具体诉请,确认36,394.95元(含被告垫付费用)。综上,原告合理损失共计372,546.95元,应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替代赔偿280,500元;原告其余损失92,046.95元由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赔偿,该款项与垫付款相冲抵,该被告还应赔偿56,326.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X甲280,500元;
二、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范X甲56,326.4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4元(原告范X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X甲负担876元,被告上海旗忠汽车服务公司负担3,308元,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劲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林林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