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冯XX与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20)沪0114民初17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冯XX,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XX,男,汉族,。
被告:甲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负责人:张X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
被告:乙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负责人:丁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张X乙,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XX诉被告娄XX、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强祥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娄XX、被告乙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175,848.3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5日6时5分许,在嘉定区福海路近回城西路东150米处,因被告娄XX违反规定在路边停放豫TXXXXX轻型仓栅式货车,原告冯XX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经过时,因驾驶疏忽与被告娄XX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娄XX、原告冯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冯XX的伤情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原告冯XX因交通事故致右第4-9前肋骨折(共六根),构成XXX伤残。2、原告冯XX伤后可予以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据此,原告冯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娄XX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交警的责任认定认可。医疗辅助费认可,律师代理费不认可,其余答辩意见同被告乙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
被告甲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交警的责任认定认可;具体赔偿费用同意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车辆修理费认可1,500元;营养费认可20元/天;衣物损失费不认可。
被告乙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交警的责任认定认可,对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由法院审查。具体费用中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30元/天,计1,800元;护理费认可385元(五天护工)、其余认可40元/天;交通费认可2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依法认定;误工费、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均不认可。其余答辩意见同被告娄XX、甲保险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5日6时5分许,在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近回城西路东150米处,因被告娄XX违反规定在路边停放豫TXXXXX(该车在甲保险公司投有强制险,在乙保险公司投有商业险限额300,000元,含不计免赔)轻型仓栅式货车,原告冯XX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经过时,因驾驶疏忽,与被告娄XX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娄XX、原告冯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冯XX的伤情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原告冯XX因交通事故致右第4-9前肋骨折(共六根),构成XXX伤残。2、原告冯XX伤后可予以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冯XX遂涉诉。
另查,原告冯XX系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经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原、被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娄XX依法应承担原告冯XX损失60%的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乙保险公司投有商业险,故被告甲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冯XX的伤情鉴定结论由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具有权威性、科学性,本院予以采信。至于原告冯XX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8,243.94元、残疾赔偿金129,26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元、鉴定费1,950元、车辆修理费1,820元、医疗辅助费15元,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冯XX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过高,结合原告冯XX的伤情、治疗需要、交通事故事实,本院酌定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6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原告冯XX主张的误工费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甲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未参与诉讼,表明其放弃了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冯XX12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前款被告甲保险公司直接汇付原告冯XX账户,账号:交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开户行:XXXXXXXXXXXXXXXXXXX;
二、原告冯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8,243.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685元、残疾赔偿金129,264.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修理费1,820元、鉴定费1,950元,扣除上述第一项,余款的60%,计17,118.32元,该款被告乙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冯XX,前款被告乙保险公司直接汇付原告冯XX上述账户;
三、被告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冯XX律师代理费3,500元、医疗辅助费15元的60%,合计3,509元,前款被告娄XX直接汇付原告冯XX上述账户;
四、原告冯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由被告娄XX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强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陆 培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