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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夏X、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豫1623民初7549号 追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商水县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XXXX。
法定代表人:贾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夏X,男,汉族,住商水县。
被告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397484XXXX。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夏X、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玉衡、书记员朱红梅于2020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被告夏X、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197350.66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实际赔付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其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0日,在商水县东城三里庄至安庄路、王楼村十字路口处,胡来水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被告夏X驾驶的豫P×××××号车辆相撞,造成胡来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商水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后胡来水近亲属王恋、胡奇利、胡丽娜将原告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豫162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2017)豫1623民再14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保险范围内赔付197350.66元,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判决。原告向王恋、胡奇利、胡丽娜支付了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支付赔偿金后,取得了对被告的追偿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2017)豫162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2017)豫1623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2018)豫16民终915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张;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准驾车型与代号一份;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组织客户信息登记表各一份。
二被告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辩意见。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未发表质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特征,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经开庭审理,依据有效证据,本案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1月10日,在商水县东城三里庄至安庄路、王楼村十字路口处,胡来水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被告夏X驾驶的豫P×××××号车辆相撞,造成胡来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商水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胡来水近亲属王恋、胡奇利、胡丽娜将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作出(2017)豫162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院长发现本案确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本院作出(2017)豫1623民再14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保险范围内赔付197350.66元。本案原告不服,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维持本院(2017)豫1623民再14号民事判决。2017年3月30日、2018年3月5日本案原告分别向王恋、胡奇利、胡丽娜支付赔偿金110000元、87350.66元。
另查明,被告夏X驾驶的豫P×××××号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时,被告夏X不具备驾驶豫P×××××号车辆的资格。
本院认为:被告夏X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有驾驶证,但准驾类型不具备驾驶涉案事故车辆豫P×××××号的资格,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是实际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夏X不具有驾驶豫P×××××号车辆的资格,仍允许被告夏X驾车上路行驶也有过错,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人,并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履行了义务,有权向实际侵权人和车辆所有人追偿。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赔偿金的利息,因没有提供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X、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金197350.66元;
二、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6元减半收取2123元,由被告夏X、周口市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衡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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