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陆XX与上海隆元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沪0115民初8893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02-01

原告:陆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元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尤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X,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XX与被告宋怀林、上海隆元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隆元公司)、某保险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陆XX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怀林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陆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被告隆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XX、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8,171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残疾赔偿金108,8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误工费12,400元、护理费4,5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损失费1,5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以上损失要求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依次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及不属于保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隆元公司负责赔偿。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隆元公司的驾驶员宋怀林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车损人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怀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系宋怀林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隆元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确认宋怀林是其工作人员,且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系在执行工作任务,相关的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对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由法院依法处理,律师代理费同意赔偿2,000元。
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责任认定及沪D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其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愿与原告协商确认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对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除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外,对其余各项损失均持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6日16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极东路老港垃圾码头门口处,被告隆元公司的员工宋怀林在驾驶沪D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执行工作任务过程时,与在该处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车损人伤。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宋怀林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伤后在上海市浦东医院接受治疗。2019年3月21日,原告伤情经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陆XX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外踝骨折、左内踝开放伤(异物残留)、左小腿开放伤;经手术内固定治疗后(内固定物在位),目前遗留的左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XXX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可再予以休息期3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治疗费用依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50元。2019年11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代理费4,000元。
又查明,原告为非农业家庭人口。
另查明,沪D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承保险别中含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万元)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经协商,就计算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系数确认为0.07。
审理中,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提出,其在事发后已赔付原告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对此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史材料、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户口簿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且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交警部门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沪D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本院确认本案原告损失先由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其次由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再次仍有不足的,由宋怀林的用人单位即被告隆元公司全额赔偿。
关于原告合理损失的认定:(1)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护理费4,500元(含后续治疗)、营养费3,600元(含后续治疗)、鉴定费2,850元,本院经查认为均无不当,故予以支持。(2)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相关病史材料、费用清单等,在扣除原告住院费用中的伙食费249元后,本院凭据核定原告医疗费金额为47,922.16元。(3)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原告与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已就计算上述两项赔偿费用的伤残系数协商确认为0.07,本院另结合原告户籍性质、定残时的年龄等涉案因素,依法确认原告残疾赔偿金为76,198.08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告伤残程度及协商的伤残系数等涉案因素,酌情确认为3,500元。(4)误工费,原告主张12,4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事发时原告已达退休年龄(已年满64周岁),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且因本次受伤导致收入减少,故其主张误工费本院难以支持。(5)交通费和衣物损失费,原告各主张500元,本院分别酌情支持300元和200元。(6)车辆损失费,原告主张1,500元,并提供修理费发票一张。本院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原告车辆车身右侧确实在事故中受损,但原告提供的车辆修理费发票并无定损单、维修清单等证据佐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金额难以认定,故予以酌情支持500元。(7)律师代理费,原告主张4,000元。根据原告获赔金额、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涉案因素,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
综上,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42,860.24元,确认由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95,198.08元(注: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赔付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付84,498.08元,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赔付7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44,662.16元,合计139,860.24元,因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已为原告垫付10,000元,故尚应赔付原告129,860.24元。确认原告不宜纳入保险赔付范围的其他合理损失为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被告隆元公司负责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陆XX139,860.24元(已赔付10,000元,尚需赔付129,860.24元);
二、被告上海隆元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XX3,000元;
三、驳回原告陆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陆XX已预交),由原告陆XX负担553元,由被告上海隆元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478.50元,被告上海隆元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清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石媛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