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79梁XX、万X甲等与林X、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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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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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26民初677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涟水县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梁XX,女,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万X甲,女,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万X乙,女,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万X丙,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负责人:孟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该公司员工。
原告梁XX、万X甲、万X乙、万X丙诉被告林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被告林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亲属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849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9870.5元、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5000元,扣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的110000元,合计834470.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3日19时50分许,被告林X驾驶苏G×××××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灌楚线(23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3KM+960M处,撞到走到人行横道线上的万某,致万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款项。
被告林X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方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万某系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为341160元、精神赔偿金50000元、丧葬费38000元,合计429160元,原告要求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19时50分许,被告林X驾驶苏G×××××号重型厢式货车沿灌楚线(23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3KM+960M处,撞到走到人行横道线上的万某,致万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X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任。
另查明,苏G×××××号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梁XX与万某(1957年6月14日)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共生育万X甲、万X乙、万X丙三个子女。被告林X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2019)苏0826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业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涟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X负事故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同时,苏H×××××-苏H×××××(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林X赔偿。结合庭审中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因亲属万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7200元/年×18年=849600元、丧葬费39870.5元、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误工费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894470.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已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林X赔偿894470.5-110000=784470.5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因被告林X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X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赔偿原告78447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5元、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林X负担17221元,原告负担7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人账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74)
审 判 长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孟曼丽
人民陪审员 周荣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