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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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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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95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审 民事 济源市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王XX,男,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3层。
原告王XX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其损失214.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30日21时30分许,史言民驾驶晋M×××××/晋MXXX9挂号牌车沿郭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0KM+200M处时,与同车道行驶的其驾驶的电动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包括其在内的四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史言民负事故全部责任。晋MXXX9挂号牌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2019)豫900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系生效判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起诉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8年8月30日21时30分,在济源市××线××+200m处,史言民驾驶号牌为晋M×××××/MY71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郭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事故地点时,未与同车道王XX驾驶的众新牌电动汽车的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碰撞,造成众新电动汽车乘坐人姚景海、张国英、孔保才、驾驶人王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调查处理,认定史言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XX、张国英、孔保才、姚景海无责任。2019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晋M×××××号牌牵引车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豫900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2019)豫900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系生效判决,该判决确认的事实及赔付标准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4505.33元,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比例(1/21)进行赔付,金额为214.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214.5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婷